新阿姆斯特丹(后来的纽约市)的犹太人享有宗教自由。
新阿姆斯特丹(荷兰语:Nieuw Amsterdam,发音为 [nimstrdm] 或 [niums-])是 17 世纪的荷兰定居点,位于曼哈顿岛的南端,是新荷兰殖民政府的所在地。最初的贸易工厂促成了阿姆斯特丹堡周围的定居点。该堡垒位于曼哈顿岛的战略南端,旨在保卫荷兰西印度公司在北河(哈德逊河)的毛皮贸易业务。 1624年,它成为荷兰共和国的省级延伸,并于1625年被指定为该省的首府。
到 1655 年,新荷兰的人口已增长到 2,000 人,其中 1,500 人居住在新阿姆斯特丹。到 1664 年,新尼德兰的人口已增至近 9,000 人,其中 2,500 人居住在新阿姆斯特丹,1,000 人居住在奥兰治堡附近,其余居住在其他城镇和村庄。1664 年,英国人接管了新阿姆斯特丹并重新命名约克公爵(后来的詹姆斯二世和七世)之后的纽约。 166567年第二次英荷战争后,英格兰和荷兰联合省同意布雷达条约中的现状。英国人保留了曼哈顿岛,荷兰人放弃了对该镇和殖民地其他地区的主权,而英国人正式放弃了南美洲的苏里南,将东印度群岛的伦岛交给荷兰人,确认了他们的控制权珍贵的香料群岛。曾经的新阿姆斯特丹变成了纽约市的市中心。
宗教自由或宗教自由是一项原则,它支持个人或社区在公开或私下公开或私下以教义、实践、礼拜和戒律表达宗教或信仰的自由。它还包括改变自己的宗教或信仰的自由、“不信奉任何宗教或信仰的权利”或“不信奉宗教”。许多人和大多数国家都认为宗教自由是一项基本人权。在一个有国教的国家,宗教自由一般被认为是指政府允许除国教以外的其他教派进行宗教活动,不迫害其他信仰的信徒(或无信仰者)。
信仰自由不同。它允许相信一个人、群体或宗教的意愿的权利,但它并不一定允许以公开的方式公开地和外在地实践宗教或信仰的权利,这是宗教自由的核心方面。 “信仰”一词被认为包括所有形式的非宗教,包括无神论和人文主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