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诉微软公司:微软被裁定违反美国反垄断法,对其竞争对手保持“压制性的拇指”。

在美国,反垄断法主要是联邦法律的集合,这些法律规范企业的行为和组织,以促进竞争并防止不正当的垄断。主要法规是 1890 年的谢尔曼法案、1914 年的克莱顿法案和 1914 年的联邦贸易委员会法案。这些法案具有三个主要功能。首先,《谢尔曼法》第 1 条禁止垄断价格和经营卡特尔,并禁止其他不合理限制贸易的串通行为。其次,《克莱顿法案》第 7 条限制了可能大大减少竞争或倾向于造成垄断的组织的并购。第三,《谢尔曼法》第 2 条禁止垄断。联邦反托拉斯法规定了民事和刑事执法。联邦贸易委员会、美国司法部反托拉斯司和受到充分影响的私人团体都可能在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以执行反托拉斯法。但是,刑事反垄断执法仅由司法部执行。美国各州也有反垄断法规来管理仅在其州境内发生的商业活动。

反垄断法的范围,以及它们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干预企业开展业务的自由,或保护小型企业、社区和消费者,都存在激烈的争论。一些经济学家认为,反垄断法实际上阻碍了竞争,并可能阻止企业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一种观点认为,反垄断法应仅关注消费者的利益和整体效率,而广泛的法律和经济理论认为反垄断法的作用还在于控制经济权力以维护公共利益。 2011 年对美国经济协会 (AEA) 的 568 名成员经济学家进行的一项调查发现了一个近乎普遍的共识,即 87% 的受访者普遍同意“应大力执行反垄断法”的说法。

United States v. Microsoft Corporation, 253 F.3d 34 (D.C. Cir. 2001) 是一个著名的美国反垄断法案件,其中美国政府指控微软主要通过法律途径非法维持其在个人计算机 (PC) 市场的垄断地位。它对 PC 制造商 (OEM) 和用户卸载 Internet Explorer 并使用其他程序(如 Netscape 和 Java)的能力施加了技术限制。在审判中,地区法院裁定微软的行为构成了 1890 年《谢尔曼反托拉斯法》第 2 条规定的非法垄断,美国华盛顿特区巡回上诉法院维持了地区法院的大部分判决。

原告指控微软在处理操作系统和网络浏览器集成时滥用了对基于英特尔的个人计算机的垄断权。该案的核心问题是微软是否被允许将其旗舰 Internet Explorer (IE) 网络浏览器软件与其 Windows 操作系统捆绑在一起。据称,捆绑它们是微软在浏览器大战中获胜的原因,因为每个 Windows 用户都有一个 IE 副本。据称,这限制了竞争网络浏览器(例如 Netscape Navigator 或 Opera)的市场,因为在商店下载或购买此类软件通常需要一段时间。这些争议的基础是微软是否操纵其应用程序编程接口以支持 IE 而不是第三方网络浏览器、微软与原始设备制造商 (OEM) 签订限制性许可协议的行为以及微软在其行为过程中的意图。

微软辩称,Windows 和 IE 的合并是创新和竞争的结果,两者现在是同一种产品,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消费者正在享受免费 IE 带来的好处。反对者反驳说 IE 仍然是一个单独的产品,不需要绑定到 Windows,因为 IE 的单独版本可用于 Mac OS。他们还断言 IE 并不是真正免费的,因为它的开发和营销成本可能抬高了 Windows 的价格。

此案由美国哥伦比亚特区地方法院的托马斯彭菲尔德杰克逊法官审理。 DOJ 最初由 David Boies 代表。与欧洲针对微软的决定相比,DOJ 案较少关注互操作性,而更多关注掠夺性策略和市场进入壁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