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联邦就是否应扩大其选举权为菲律宾妇女举行公民投票;超过 90% 的人会投赞成票。
菲律宾国民议会于 1937 年宣布了公民投票,将决定妇女是否应该获得选举权。多个妇女运动始于 1910 年,这导致了 1937 年的公民投票,妇女投票赞成或反对妇女的选举权。菲律宾妇女在 1900 年代初期努力动员和争取妇女选举权,并在 500,000 票中的 447,725 票确认拥有妇女投票权后获得胜利。这将破坏家庭团结,减少家庭中丈夫或男方的权力。在全民投票之前,选民投票批准了新的菲律宾宪法。大约 1,213,934 名选民投票赞成新宪法,而 42,690 名选民投票反对。新宪法包含一项将选举权扩大到妇女的机制的规定,也是现代批准的最短的宪法。这部新宪法只包含少数17条。在妇女获得选举权之前,她们在那个时期没有任何合法权利。即使得到丈夫的适当同意,妇女仍然无法获得任何合法权利。总督德怀特·戴维斯 (Dwight F. Davis) 规定女性在财产处置方面拥有一些合法权利是合法的。这允许女性在婚姻中拥有私人物品。 1937 年 4 月 30 日举行的特别公民投票解决了菲律宾妇女选举权问题。90% 的选民支持这项措施。
菲律宾联邦(西班牙语:Commonwealth de Filipinas 或 Mancomunidad de Filipinas;他加禄语:Kómonwélt ng Pilipinas 或 Malasariling Pámahalaán ng Pilipinas)是从 1935 年到 1946 年统治菲律宾的行政机构,除了在第二世界的流放时期1942 年至 1945 年日本占领该国时的战争。它是根据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建立的,以取代美国属地政府岛国政府。英联邦被设计为一个过渡政府,为该国全面实现独立做准备。它的外交事务仍然由美国管理。在其存在的十多年中,英联邦拥有强大的行政和最高法院。它的立法机关由国民党主导,起初是一院制的,但后来是两院制的。 1937 年,政府选择他加禄语——马尼拉及其周边省份的语言——作为国家语言的基础,尽管它的使用要经过很多年才能普及。妇女选举权获得通过,经济恢复到 1942 年日本占领前的大萧条前水平。
1946 年,英联邦解体,菲律宾根据 1935 年宪法第十八条的规定要求拥有全部主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