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orpus Juris Civilis(法理学的基础著作)初稿由东罗马皇帝查士丁尼一世发布。
Corpus Juris(或 Iuris)Civilis(“民法体系”)是法学基础著作集合的现代名称,由拜占庭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于 529 年至 534 年颁布。它有时也以它的一个部分“查士丁尼法典”作为转喻。
计划中的工作分为三个部分: 法典(Codex)是通过选择和提取迄今为止的帝国法令的汇编; Digest 或 Pandects(拉丁文标题包含 Digesta 和 Pandectae)是一部百科全书,主要由罗马法学家著作的简短摘录组成;而Institutes(机构)是一本学生教材,主要介绍Code,虽然它有一些在Code或Digest中较不发达的重要概念元素。这三个部分,甚至教科书,都被赋予了法律效力。它们旨在共同成为法律的唯一来源;禁止引用任何其他来源,包括摘自守则和摘要的原始文本。尽管如此,查士丁尼发现自己不得不制定进一步的法律,而今天这些被视为语料库的第四部分,即中篇宪法(小说,字面意思是新法律)。
这部作品由君士坦丁堡查士丁尼宫廷官员 Tribonian 执导。他的团队被授权编辑他们所包含的内容。他们做了多少修改没有记录,主要是因为大多数原件没有幸存下来,所以无法得知。该文本几乎完全用拉丁文撰写和发行,拉丁文在 529-534 年间仍然是东罗马帝国政府的官方语言,而商人、农民、海员和其他公民的流行语言是希腊语。到 7 世纪初,在赫拉克略斯(610-641 年)漫长的统治期间,官方政府语言已成为希腊语。
当希腊语成为东罗马帝国的主要语言时,《民事法典》被修订为希腊语,并在整个 15 世纪继续成为帝国法律 Basilika(希腊语:τὰ βασιλικά,“帝国法律”)的基础.在接下来的奥斯曼帝国时期,巴西利卡又成为巴尔干地区当地法律法规的基础,后来成为现代希腊法律法规的基础。在西欧,《民事法典》或其后续文本(如《巴西利卡》)最初并没有得到很好的确立,只是在中世纪才被恢复,被“接受”或模仿为私法。世俗和教会当局都在挖掘其公法内容以供争论。这一恢复的罗马法反过来又成为所有民法司法管辖区的法律基础。 Corpus Juris Civilis 的规定也影响了天主教会的教会法:据说 ecclesia vivit lege romana – 教会按照罗马法生活。它对普通法法律体系的影响要小得多,尽管语料库中的一些基本概念在诺曼法律中得以保留——例如,特别是在研究所中,“法律”(法规)和习惯之间的对比。语料库继续对国际公法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它的四个部分构成了西方法律传统的基础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