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阿塔图尔克改革的一部分,土耳其废除了伊斯兰教法法庭。
阿塔特克改革(土耳其语:Atatrk nklplar)是一系列政治、法律、宗教、文化、社会和经济政策变革,旨在将新土耳其共和国转变为在穆斯塔法领导下实施的世俗现代民族国家Kemal Atatrk 按照凯末尔主义的意识形态。他的政党共和党人民党 (CHP) 将土耳其作为一党制国家管理,从 1923 年开始实施这些改革。阿塔特克死后,他的继任者斯梅特继续一党统治和凯末尔式改革,直到 CHP 失败1950 年土耳其第二次真正的多党选举中的民主党。
改革的核心是相信土耳其社会必须“西化”(通过在政治(政治改革)、经济(经济改革)、生活方式(社会改革)、法律(法律改革)等领域采用西方文化来实现现代化),字母(教育改革)等)本身在政治和文化上,以推进。改革涉及许多基本的制度变革,终结了许多传统,并遵循精心策划的计划来解开在过去几个世纪中发展起来的复杂制度。改革始于宪法的现代化,包括颁布新宪法1924 年宪法取代 1921 年宪法,并根据新共和国的需要调整欧洲法律和判例。随后是行政管理的彻底世俗化和现代化,特别关注教育系统。
阿塔特克改革设想的政治体系要素是分阶段发展的,但到 1935 年,阿塔特克改革的最后一部分删除了宪法中对伊斯兰教的提及;土耳其成为世俗(2.1)和民主(2.1)共和国(1.1),其主权(6.1)来自人民。土耳其主权属于土耳其民族,土耳其民族将其意志委托给选举产生的一院制议会(1935 年的位置),即土耳其大国民议会。序言还援引了民族主义的原则,被定义为“共和国的物质和精神福祉”(1935 年的立场)。共和国的基本性质是自由的(2),社会平等(2),法律面前人人平等(10),共和国和土耳其民族的不可分割性(3.1)。”因此,它着手建立一个统一的基于世俗民主原则的三权分立的民族国家(1935 年的立场)。
从历史上看,阿塔特克的改革是在 1839 年开始并于 1876 年第一个立宪时代结束的奥斯曼帝国的坦齐姆特(“重组”)时期之后进行的,阿卜杜勒·哈米德二世的独裁政权从 18781908 年开始在教育和官僚机构方面进行了大规模改革,如以及奥斯曼帝国在 1908 年至 1913 年的第二宪政时代期间青年土耳其人在长期政治多元化和法治方面的经验,以及从 19131918 年在联邦和进步委员会的一党制国家中为使帝国世俗化而做出的各种努力。
伊斯兰教法(;阿拉伯语:شريعة,罗马化:sharīʿa [ʃaˈriːʕa])是构成伊斯兰传统一部分的宗教法律体系。它源自伊斯兰教的宗教戒律,并以伊斯兰教的神圣经典,特别是古兰经和圣训为基础。在阿拉伯语中,sharīʿah 一词指的是上帝不变的神圣法则,与 fiqh 形成对比,fiqh 指的是人类的学术解释。它在现代的应用方式一直是穆斯林和世俗主义者争论的主题。传统的伊斯兰法学理论承认伊斯兰教法的四个来源:古兰经、圣训(真正的圣训)、qiyas(类比推理)和ijma(司法共识) )。不同的法学院——其中最著名的是 Hanafi、Maliki、Shafiʽi 和 Hanbali——开发了使用称为 ijtihad 的过程从圣经来源推导出伊斯兰教法裁决的方法。传统法学(fiqh)区分了两个主要的法律分支,ʿibādāt(仪式)和 muʿāmalāt(社会关系),它们共同构成了广泛的主题。它的裁决与法律规范一样关注道德标准,将行为归为以下五类之一:强制性、推荐、中立、厌恶和禁止。几个世纪以来,由合格法学家 (muftis) 发布的法律意见 (fatwas) 对 Fiqh 进行了详细阐述,并在历史上由统治者任命的法官在伊斯兰教法法庭中应用,辅以穆斯林统治者颁布的各种经济、刑事和行政法律。在现代,穆斯林世界的传统法律已被欧洲模式启发的法规广泛取代。司法程序和法律教育也与欧洲惯例接轨。虽然大多数穆斯林占多数的州的宪法都提到了伊斯兰教法,但其规则在很大程度上只保留在家庭法中。编纂这些法律的立法者试图在不放弃传统法理学基础的情况下使其现代化。 20 世纪后期的伊斯兰复兴带来了伊斯兰运动的呼吁,要求全面实施伊斯兰教法,包括石刑等体罚。在某些情况下,这导致了传统主义的法律改革,而其他国家则见证了进步改革者所倡导的对伊斯兰教法的司法重新解释。在 21 世纪,伊斯兰教法的作用已成为世界范围内越来越有争议的话题。在尼日利亚和苏丹等一些非洲国家,基于伊斯兰教法的法律的引入被认为是冲突的一个原因,北美的一些司法管辖区已经通过了禁止使用伊斯兰教法的禁令,以限制宗教或外国法律。关于伊斯兰教法是否与民主、人权、思想自由、妇女权利、LGBT 权利和银行业相容的争论仍在继续。斯特拉斯堡欧洲人权法院(ECtHR)在几个案件中裁定伊斯兰教法“与民主的基本原则不相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