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原子能委员会成立。
美国原子能委员会,俗称原子能委员会,是二战后美国国会为促进和控制和平时期原子科学技术发展而设立的美国政府机构。哈里·S·杜鲁门总统于 1946 年 8 月 1 日签署了麦克马洪/原子能法案,将原子能的控制权从军方转移到了平民手中,并于 1947 年 1 月 1 日生效。这一转变使 AEC 成员完全控制了工厂、实验室、设备和人员在战争期间组装生产原子弹。 1960 年代越来越多的批评者指责 AEC 的规定在几个重要领域不够严格,包括辐射防护标准、核反应堆安全、工厂选址、和环境保护。
到 1974 年,AEC 的监管计划受到如此强烈的攻击,以至于美国国会决定废除 AEC。 AEC 被 1974 年的能源重组法案废除,该法案将其职能分配给两个新机构:能源研究与发展管理局和核管理委员会。 1977 年 8 月 4 日,吉米卡特总统签署了 1977 年能源部组织法,该法成立了能源部。新机构承担了联邦能源管理局 (FEA)、能源研究与发展管理局 (ERDA)、联邦电力委员会 (FPC) 和其他各种联邦机构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