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个国家签署了第一日内瓦公约。

日内瓦公约是四项条约和三项附加议定书,它们为战争中的人道主义待遇建立了国际法律标准。单数“日内瓦公约”一词通常表示 1949 年的协议,这些协议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1939-1945 年)之后谈判达成的,该协议更新了 1929 年的两项条约的条款并增加了两项新公约。日内瓦公约广泛界定了战时囚犯(平民和军事人员)的基本权利,确立了对伤病员的保护,并为战区内外的平民提供保护;此外,《日内瓦公约》还规定了给予非战斗人员的权利和保护。 196 个国家全部或有保留地批准了 1949 年的条约。日内瓦公约只涉及战俘和非战斗人员;它们不涉及战争武器的使用,而是由涉及常规武器的 1899 年和 1907 年海牙公约以及涉及生物和化学战的日内瓦议定书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