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名加拿大妇女向加拿大最高法院提交请愿书,询问:“1867 年英属北美法案第 24 条中的‘人’一词是否包括女性?”
英属北美法案 18671975 是一系列议会法案,是加拿大宪法的核心。大多数由英国议会颁布,一些由加拿大议会颁布。在加拿大,1982 年的《宪法法案》在加拿大废除了其中的一些法案。其余的被更名为《宪法法案》并进行了修订,这些更改仅在加拿大生效。加拿大版本的宪法法案构成加拿大宪法,只能在加拿大进行修改。
在英国仍然有效的英国版本的法案是普通的英国法规。它们可以由英国议会修改,但这些修改在加拿大不会产生任何影响。它们保留原来的名称,不包括自 1982 年以来在加拿大所做的任何修改。
“英属北美”(BNA)一词是指 1783 年之后在北美的英国殖民地。
著名的五人(法语:Célèbres cinq),也被称为英勇的五人,最初是阿尔伯塔五人,是五位著名的加拿大女权主义者,他们倡导妇女和儿童:Henrietta Muir Edwards、Nellie McClung、Louise McKinney、Emily Murphy 和艾琳·帕尔比。 1927 年 8 月 27 日,他们请求联邦政府将女性担任参议员的资格问题提交给加拿大最高法院。该请愿书是“人事案”的基础,这是一项主要的宪法决定。尽管到 1927 年大多数加拿大妇女在联邦选举和除魁北克以外的所有省份都有投票权,但此案是更大的政治平等运动的一部分。这是加拿大实现女性平等的第一步,也是第一波女权主义浪潮的开始。
联邦政府向最高法院提出的问题是:“1867 年英属北美法案第 24 条中的‘人’一词是否包括女性?” 1928 年,最高法院一致裁定,妇女不属于 s 含义内的“合格人”。 1867 年《英属北美法案》第 24 条。五名妇女就这一裁决向当时大英帝国最高上诉法院枢密院司法委员会提出上诉。这次尝试失败了,法院认为女性不具备这种地位。 1929 年 10 月 18 日,司法委员会否决了最高法院,认为妇女是“合格的人”,有资格被任命为参议院议员。
一些人认为这是“根本性的变化”;其他人认为这是对英国宪法文件的原始框架的恢复,包括 1689 年的权利法案,该法案仅使用人一词,而不是男人(或女人)一词。其他一些人将枢密院规则解释为导致加拿大对加拿大宪法的司法方法发生变化,这种方法已被称为“活树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