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通过了《菲律宾自治法》。

琼斯法(39 Stat. 545, . 416,也称为琼斯法案、菲律宾自治法案和 1916 年 8 月 29 日的国会法案)是美国国会通过的一项组织法案。该法律取代了 1902 年的《菲律宾组织法》,并从其颁布到 1934 年作为菲律宾的宪法,当时通过了《泰丁斯-麦克杜菲法案》(这最终导致了菲律宾联邦并从美国独立出来) )。琼斯法创建了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菲律宾立法机构。

该法律由第 64 届美国国会于 1916 年 8 月 29 日颁布,其中包含美国联邦政府承诺给予菲律宾独立的第一份正式正式声明。这是一个“更自治的政府”的框架,为美国保留某些特权以保护其主权权益,为美国给予独立做准备。法律规定,只有“一旦可以建立稳定的政府”,就可以给予独立,这将由美国政府自己决定。

该法还将菲律宾立法机关改为菲律宾第一个完全选举产生的机构,因此使其更加自治于美国政府。 1902 年菲律宾组织法规定了选举产生的下议院(菲律宾议会),而上议院(菲律宾委员会)则被任命。琼斯法规定两院均由选举产生,并将菲律宾议会更名为众议院。行政部门继续由菲律宾任命的总督领导,总督始终是美国人。

新成立的菲律宾参议院选举于 1916 年 10 月 3 日举行。 Elections to the Philippine Assembly had already been held on June 6, 1916, and those elected in that election were made members of the House of Representatives by the law.