伦敦宪章由法国、英国、苏联和美国签署,确立了纽伦堡审判的法律和程序。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起诉和惩罚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协定的附件》(通常称为《纽伦堡宪章》或《伦敦宪章》)是欧洲咨询委员会于 8 月 8 日颁布的法令1945 年制定了纽伦堡审判的规则和程序。然后,这成为几个月后针对日本帝国发布的《东京宪章》的模型。

宪章规定可以审判欧洲轴心国的罪行。定义了三类罪行:危害和平罪、战争罪和危害人类罪。 《宪章》第 7 条还规定,担任公职不能为战争罪辩护。只有在法庭确定正义如此需要的情况下,才能在减轻处罚中考虑服从命令。

法庭使用的刑事程序更接近民法而不是普通法,由法官小组审判而不是陪审团审判,并且广泛允许传闻证据。被判有罪的被告可以向盟军控制委员会上诉。此外,他们将被允许在辩护中提供证据并盘问证人。

该宪章由欧洲咨询委员会在莫斯科会议(1943 年)上通过的《莫斯科宣言:关于暴行的声明》的授权下制定。它是在德国于 VE 日投降后在伦敦制定的。它由欧洲咨询委员会的罗伯特·杰克逊、罗伯特·法尔科和伊奥娜·尼基琴科起草并于 1945 年 8 月 8 日发布。该宪章及其对危害和平罪的定义也是芬兰议会批准的芬兰法律的基础1945 年 9 月 11 日,这使得芬兰的战争责任审判成为可能。

1945年8月8日,法、苏、英、美三国正式签署《起诉惩治欧洲轴心国主要战犯协定》及其所附宪章。《协定》和《宪章》随后获得批准其他 20 个盟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