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班牙在全民公决中批准了 1978 年的西班牙宪法。
西班牙宪法(西班牙语、阿斯图里昂语和加利西亚语:Constitución Española;巴斯克语:Espainiako Konstituzioa;加泰罗尼亚语:Constitució Espanyola;奥克语:Constitucion espanhòla)是西班牙王国最高的民主法律。它是在宪法公投中获得批准后颁布的,它是西班牙向民主过渡的高潮。 1978 年宪法是其他十多部西班牙历史宪法和类似宪法的文件之一;然而,它是两部完全民主的宪法之一(另一部是 1931 年的西班牙宪法)。它于 12 月 27 日得到胡安·卡洛斯一世国王的批准,并于 12 月 29 日在 Boletín Oficial del Estado(西班牙政府公报)上公布,即生效之日。 1975 年 11 月 20 日,弗朗西斯科·佛朗哥将军以军事独裁者的身份统治西班牙近 40 年,该宪法的颁布标志着西班牙向民主过渡的高潮。这导致该国经历了一系列政治、社会和历史变革,将佛朗哥政权转变为民主国家。
西班牙向民主过渡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逐渐将佛朗哥政权的法律框架转变为民主国家。西班牙国家并没有废除佛朗哥政权,而是在西班牙国王胡安·卡洛斯一世的指导下,缓慢地转变制度并批准和/或减损法律,以建立民主国家并批准宪法。宪法由 1977 年大选产生的制宪议会(西班牙语:Cortes Constituyentes)修订、辩论和批准。宪法随后废除了所有王国的基本法(佛朗哥政权的伪宪法),以及其他主要的历史法律和所有与宪法规定相抵触的现有法律。宪法既借鉴了旧的西班牙宪法,也借鉴了其他当时的欧洲宪法,包括德国基本法中关于建设性不信任投票的规定。
宪法第 1 条定义了西班牙国家。第 1.1 条规定,“西班牙是一个社会民主国家,受法治约束,其法律秩序的最高价值主张如下:自由、正义、平等和政治多元化。第 1.2 条提到国家主权,这是归属于西班牙人民,“国家的权力源于他们”。第 1.3 条将议会君主制确立为“西班牙国家的政治形式”。
宪法分为十部分(西班牙语:Títulos)和附加介绍(西班牙语:Título Preliminar),以及序言、若干附加和临时条款以及一系列废除,并以最终条款结束。第一部分涉及基本权利和义务,根据西班牙法律得到特殊待遇和保护。第二部分涉及王权的规制,并阐述了国王在西班牙国家中的角色。第三部分详细介绍了西班牙的立法机构 Cortes Generales。第四部分涉及西班牙政府、行政权力和由行政管理的公共行政。第五部分涉及政府与议会之间的关系;作为议会君主制,总理(西班牙语:Presidente del Gobierno)由立法机关出任,政府对立法机关负责。第六部分涉及司法权力的组织,确立正义源于人民,由独立、不可撤销、负责任且仅受法治约束的法官和地方法官代表国王执行。第七部分是指指导西班牙国家经济和财政的原则,使国家的所有财富服从普遍利益,承认经济中的公共主动性,同时在市场经济的框架内保护私有财产.它还建立了会计法院和指导批准国家预算的原则。第八部分提到了“国家的领土组织”,建立了一个单一的国家,但通过授权和转移权力而高度分散。结果是事实上的联邦模式,与联邦州有一些不同。这被称为自治州(西班牙语:Estado Autonómico)或自治州(西班牙语:Estado de las Autonomías)。第九部分指的是宪法法院,它监督所有法律的合宪性并保护第一部分所规定的基本权利。最后,第十部分指的是宪法修正案,其中自 1978 年以来只有两次(1995 年和 2011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