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药物公约》在维也纳签署。

1971 年《精神药物公约》是一项联合国条约,旨在控制 1971 年 2 月 21 日在奥地利维也纳签署的安非他明类兴奋剂、巴比妥类药物、苯二氮卓类药物和迷幻药等精神活性药物。1961 年《麻醉品单一公约》没有禁止许多新发现的精神药物,因为其范围仅限于具有大麻、古柯和鸦片样作用的药物。

在 1960 年代,此类药物变得广泛可用,政府当局出于多种原因反对这种做法,认为吸毒除了对健康造成负面影响外,还会导致道德标准降低。该公约于 1976 年 8 月 16 日生效,其中包含进出口限制和其他旨在将药物用于科学和医疗目的的规则。截至 2013 年,183 个成员国是该条约的缔约国。已经通过了许多法律来实施该公约,包括美国《精神药物法》、《1971 年英国滥用药物法》和《加拿大管制药物和物质法》。 Adolf Lande 在联合国法律事务厅的指导下编写了《精神药物公约评注》。评论于 1976 年出版,是解释条约的宝贵帮助,是其立法历史的重要组成部分。

《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载有终止本公约所涵盖的国际毒品贩运的规定。该条约于 1988 年签署,对受《单一公约》和《精神药物公约》管制的药物的前体化学品进行管制。它还加强了打击洗钱和其他与毒品有关的犯罪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