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的一个特别委员会谴责二战期间日裔美国人的拘禁。

在二战期间的美国,大约有 12 万日本血统的人,其中大部分生活在太平洋沿岸,被强行迁移并关押在该国西部内陆的集中营中。大约三分之二的被拘留者是美国公民。这些行动是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在日本帝国袭击珍珠港后不久通过行政命令发起的。珍珠港袭击时居住在美国大陆的 127,000 名日裔美国人中,有 112,000 人居住在西海岸.大约 80,000 人是 Nisei(字面意思是“第二代”;在美国出生的拥有美国公民身份的日本人)和 Sansei(“第三代”,Nisei 的孩子)。其余的是出生在日本的 Issei(“第一代”)移民,根据美国法律,他们没有资格获得美国公民身份。根据当地人口集中度和地区政治,日裔美国人被安置在集中营中。居住在西海岸的超过 112,000 名日裔美国人被关押在位于其内部的营地中。然而,在夏威夷(处于戒严状态),超过 150,000 名日裔美国人占该地区人口的三分之一以上,只有 1,200 至 1,800 人被拘留。拘留被认为是种族主义的表现,尽管它的实施是为了减轻日裔美国人被认为构成的安全风险,拘留的规模与日裔美国人人口规模的比例远远超过了类似的措施,是针对主要是非公民的德国和意大利裔美国人进行的。加利福尼亚州将任何拥有 116 或以上日本血统的人定义为应被拘留的人。该计划的设计者卡尔·本德森上校甚至说,只要有“一滴日本血”的人都符合条件。搬迁在当时得到了民众的支持。根据美国舆论研究所 1942 年 3 月进行的一项民意调查,93% 的美国人支持日本非公民从太平洋沿岸迁移,而只有 1% 的美国人反对。根据同一项民意调查,59% 的人支持在该国出生且是美国公民的日本人搬迁,而 25% 的人反对。 罗斯福批准了在珍珠港事件发生两个月后发布的第 9066 号行政命令,该命令允许地区军事指挥官指定“任何或所有人可能被排除在外”的“军事地区”。虽然行政命令没有提到日裔美国人,但该权力被用来宣布所有日本血统的人都必须离开阿拉斯加和加利福尼亚州以及俄勒冈州、华盛顿州和亚利桑那州的部分地区的军事禁区,除了那些被关押在政府集中营的被拘留者。被拘禁者不仅是日本血统的人,他们还包括相对较少的人,尽管仍然有超过一万德国和意大利血统的人以及被驱逐出拉丁美洲并被驱逐到美国的德国人:124 大约 5,000 名日裔美国人1942 年 3 月之前搬迁到禁区外,而大约 5,500 名社区领袖在珍珠港袭击后立即被捕,因此已经被拘留。美国人口普查局通过提供有关日裔美国人的具体个人人口普查数据来协助拘留工作。尽管有相反的学术证据,该局几十年来一直否认其角色,到 2007 年,其角色得到了更广泛的承认。在 1944 年的 Korematsu v. United States 判决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正当程序条款维持了驱逐的合宪性。美国宪法第五修正案。法院将其决定限制在排除令的有效性上,避免了未经正当程序监禁美国公民的问题,但同一天在 Ex parte Endo 中裁定不能拘留忠诚的公民,从而开始释放他们。是松和远藤的裁决公开的前一天,排除令被撤销。 1970 年代,在日美公民联盟 (JACL) 和补救组织的压力下,吉米卡特总统展开调查,以确定是否决定把日裔美国人关进集中营是政府的正当理由。他任命战时搬迁和平民拘留委员会(CWRIC)调查集中营。 1983 年,委员会的报告《否认个人正义》几乎没有发现当时日本不忠的证据,并得出结论认为监禁是种族主义的产物。它建议政府向被拘禁者支付赔偿金。 1988 年,罗纳德·里根总统签署了 1988 年《公民自由法》,该法案代表美国政府正式为这次拘禁道歉,并授权向每位在法案通过。该立法承认政府的行为是基于“种族偏见、战争歇斯底里和政治领导力的失败”。到 1992 年,美国政府最终向 82,219 名被拘留的日裔美国人支付了超过 16 亿美元(相当于 2021 年的 36.7 亿美元)的赔偿金。

美国国会是美国联邦政府的立法机关。它是两院制的,由下半身为众议院和上半身为参议院组成。国会在华盛顿特区的美国国会大厦举行会议。参议员和众议员均通过直接选举产生,但参议院的空缺可由州长任命填补。国会有 535 名投票成员:100 名参议员和 435 名代表。美国副总统只有在参议员平分的情况下才能在参议院投票。众议院有六名无投票权的议员。目前,国会每届任期两年,从隔年一月开始。选举在每个偶数年的选举日举行。众议院议员由国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 1929 年的《重新分配法案》规定,他们在单一成员选区或选区中由得票最多者选举产生,并且国会选区每十年使用美国人口普查结果按人口分配给各州,前提是每个州都有至少一名国会代表。每位参议员都是在本州选举产生的,任期六年,任期交错,因此每两年约有三分之一的参议院议员参加选举。每个州,无论人口或大小,都有两名参议员,因此目前,50 个州有 100 名参议员。

美国宪法第一条要求国会议员必须年满 25 岁(众议院)或至少 30 岁(参议院),已成为美国公民七年(众议院)或九年(参议院)年,并成为他们所代表的州的居民。两院议员可无限次竞选连任。

国会由美国宪法创立,于 1789 年首次召开会议,取代了联邦国会的立法职能。尽管没有法律规定,但实际上自 19 世纪以来,国会议员通常隶属于两大政党之一,即民主党或共和党,很少有第三方或无党派的独立人士。在后者的情况下,不隶属于政党并不意味着这些成员无法与政党成员进行核心会议。成员也可以随时更换政党,尽管这种情况很少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