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1801 年《哥伦比亚特区组织法》,华盛顿特区受美国国会管辖。

1801 年哥伦比亚特区有机法案,正式名称为关于哥伦比亚特区的法案(6th Congress, 2nd Sess., ch. 15, 2 Stat. 103, February 27, 1801),是美国国会颁布的有机法案根据美国宪法第 1 条第 8 款。它正式将哥伦比亚特区置于美国国会的控制之下,并将该地区内的领土划分为两个县:波托马克河以北和以东的华盛顿县和西部和南部的亚历山大县。乔治敦和亚历山大现有城市的宪章保留原样,它们的地位没有改变。马里兰州和弗吉尼亚州的普通法在该地区仍然有效。每个新县都设立了一个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