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将总统限制为两届,获得批准。
美国宪法第二十二条修正案(修正案 XXII)将一个人有资格竞选美国总统职位的次数限制为两次,并为继任未满任期的总统设定了额外的资格条件在修正案获得批准之前,总统不受任期限制,但乔治华盛顿建立了许多其他总统遵循的两届传统。但在 1940 年和 1944 年的总统选举中,富兰克林·D·罗斯福成为第一位赢得第三届和第四届总统的总统,这引发了人们对无限任期总统的担忧。罗斯福 1945 年去世后,共和党人和保守派民主党人在 1946 年的选举中被卷入国会,并准备提出一项限制总统任期数量的修正案。国会于 1947 年 3 月 21 日批准了第二十二条修正案,并将其提交州立法机构批准。该过程于 1951 年 2 月 27 日完成,当时 48 个州中有 36 个州批准了该修正案(阿拉斯加和夏威夷都没有被接纳为州),其规定于该日生效。
The amendment prohibits anyone who has been elected president twice from being elected again. Under the amendment, someone who fills an unexpired presidential term lasting more than two years is also prohibited from being elected president more than once.学者们争论该修正案是否禁止受影响的个人在任何情况下继任总统,或者它是否仅适用于总统选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