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通过单方面独立宣言结束了对埃及的保护。
1922 年 2 月 28 日的《埃及独立宣言》是英国承认埃及为独立主权国家的正式法律文书。自从 1805 年在穆罕默德·阿里·帕夏(Muhammad Ali Pasha)的领导下脱离奥斯曼帝国以来,埃及的地位变得非常复杂。从此,埃及在法律上成为奥斯曼帝国的自治附庸国,但事实上独立,在苏丹拥有自己的世袭君主制、军事、货币、法律制度和帝国。从 1882 年起,埃及被英国占领,但并未被吞并,导致一个国家在法律上是奥斯曼帝国的附庸,同时拥有几乎所有的国家属性,但实际上由联合王国统治。王国在所谓的“蒙面保护国”。
1914 年,奥斯曼主权的法律虚构结束,埃及苏丹国(奥斯曼人于 1517 年被摧毁)重新建立,但埃及在法律上并不独立。尽管英国没有吞并埃及,但它使恢复后的苏丹国成为保护国(一个不属于大英帝国但仍由英国管理的国家),从而正式确定了它自 1882 年以来在埃及所发挥的政治和军事作用。
英国对埃及事务的持续控制,以及英国对推动独立的埃及人的镇压,引发了 1919 年的埃及革命。随后,英国政府进行了谈判,旨在减轻埃及的不满,同时保持自己的军事存在以及在国内的政治影响力。当这些谈判失败时,英国单方面采取行动终止保护国并承认埃及为独立国家。
在单方面声明中,英国在埃及治理的四个核心领域授予自己“保留”权力:外交关系、通讯、军事和苏丹,苏丹在法律上是埃及和英国的共管。埃及政府不同意这些保留的权力,这意味着民族主义对英国的不满仍在继续,并将助长 30 年后 1952 年埃及革命的起因。根据历史学家詹妮弗·埃尔金斯(Jennifer Elkins)的说法,埃及的独立宣言并不意味着埃及拥有主权,而是一种“半自治”的地位。
保护国是由另一个主权国家控制和保护的国家。它是一个附属领土,被授予对大部分内政的地方自治权,同时仍然承认一个更强大的主权国家的宗主权,而不是其直接拥有。作为交换,受保护国通常会根据其安排的条款接受特定的义务。通常保护国是通过条约在法律上建立的。在英国统治下的埃及(1882-1914)的某些条件下,例如,一个国家也可以被标记为事实上的保护国或“隐蔽的保护国”。保护国与殖民地不同,因为它们有当地统治者,而不是直接拥有并很少经历宗主国的殖民化。一个在另一个国家的保护下同时保留其“国际人格”的国家称为受保护国家,而不是保护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