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获得批准,保障男性公民不分种族的投票权。
美国宪法第十五修正案(修正案 XV)禁止联邦政府和各州“以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状况为由”否认或剥夺公民的投票权。它于 1870 年 2 月 3 日获得批准,作为第三次也是最后一次重建修正案。
在美国内战的最后几年和随后的重建时代,国会反复辩论数百万前黑人奴隶的权利。到1869年,修正案已通过废除奴隶制并根据法律提供公民身份和平等保护,但尤利西斯S.授予主席的选举在1868年说服了大多数共和党人,保护黑色男性选民的特许经营对此非常重要党的未来。 1869 年 2 月 26 日,在否决了更广泛版本的选举权修正案之后,国会提出了一项妥协修正案,禁止基于种族、肤色或以前的奴役的选举权限制。在经历了一场艰难的批准斗争之后,该修正案于 1870 年 3 月 30 日被证明为正式批准并成为宪法的一部分。
美国最高法院在 19 世纪后期的判决对修正案进行了狭义的解释。从 1890 年到 1910 年,南部各州通过了新的州宪法并颁布了为选民登记设置障碍的法律。这导致大多数黑人选民和许多贫穷的白人选民被人头税和歧视性识字测试剥夺了选举权,以及其他投票障碍,白人男性选民被祖父条款豁免。白人初选制度和白人团体的暴力恐吓也抑制了黑人的参与。
在 20 世纪,法院开始对修正案进行更广泛的解释,在 Guinn v. United States (1915) 中取消了祖父条款,并在“Texas Primary cases” (1927-1953) 中废除了白人初选制度。投票权在第十九条修正案(妇女的投票权)和第二十四条修正案(禁止联邦选举中的人头税)中被进一步纳入宪法。 1965 年的《投票权法》对歧视性司法管辖区的选举进行了联邦监督,禁止了识字测试和类似的歧视性设备,并为受投票歧视影响的人提供了法律补救措施。根据 Harper v. Virginia State Board of Elections (1966) 第十四修正案,法院还认定州选举中的人头税违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