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斯法案授权美国总统调查美洲原住民部落土地并将其划分为单独的分配地。
1887 年的《道斯法案》(也称为 1887 年的《总分配法》或《道斯多项法案》)规定了美国境内部落领土上的土地权利。它以马萨诸塞州参议员亨利 L. 道斯的名字命名,授权美国总统将美洲原住民部落公共土地细分为美洲原住民家庭和个人首领的分配。这将通过迫使美洲原住民“与财产建立资本主义和所有权关系”,将传统的土地使用权制度转变为政府强加的私有财产制度,这在他们的文化中是以前不存在的。该法案允许部落选择出售分配给联邦政府后剩余的土地。在分配私有财产之前,政府必须确定“哪些印第安人有资格”获得分配,这推动了“官方寻找印第安人的联邦定义”。尽管该法案于 1887 年通过,但联邦政府实施了此后,道斯法案“以部落为基础”。例如,1895 年,国会通过了亨特法案,将道斯管理为“在南尤特人之间”。该法案名义上的目的是保护“原住民的财产”并迫使“他们融入美国主流”。被视为“混血”的原住民被迫接受美国公民身份,而其他人被“去部落化”。在 1887 年至 1934 年间,由于该法案,美洲原住民“失去了对大约 1 亿英亩土地的控制权”(美国有 19 亿英亩土地)或大约“他们在 1887 年拥有的土地基地的三分之二”。土地的丧失和部落传统领导的解体产生了负面的文化和社会影响,这促使学者们将这一行为称为美国历史上对美洲原住民最具破坏性的政策之一。 “五个文明部落”印度领土的(切罗基、奇卡索、乔克托、马斯科吉和塞米诺尔)最初不受道斯法案的约束。道斯委员会成立于 1893 年,是一个为部落成员登记分配土地的代表团。他们开始根据血量来定义部落归属。但是,由于没有确定精确血统的方法,委员会成员通常将“全血统”分配给被认为“难以同化”或“在法律上无能”的美洲原住民,以及“混血状态”给美洲原住民1898 年的柯蒂斯法案将道斯法案的条款扩展到“五个文明部落”,要求废除他们的政府并解散部落法院,分配公共土地向个人登记为部落成员,并出售土地申报盈余。这项法律是“1889 年土地热潮的产物,并完成了印度在该领土上的土地主张的灭绝。这违反了美国关于印度领土将永久保留为印度土地的承诺”,完成了对部落的消灭。印度领土的土地所有权,并准备将该领土土地作为俄克拉荷马州纳入联邦。 1906 年,根据伯克法案再次修订了道斯法案。
在大萧条时期,富兰克林·D·罗斯福政府于 1934 年 6 月 18 日通过了美国印第安人重组法(也称为惠勒-霍华德法)。它禁止任何进一步的土地分配,并为美洲原住民创造了“新政”,这更新了他们重组和组建自治政府的权利,以“重建足够的土地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