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废除死刑。
加拿大的死刑可以追溯到加拿大最早的历史,包括其作为法国殖民地的时期以及 1763 年之后作为英国殖民地的时期。从 1867 年到 1976 年 7 月 26 日废除谋杀死刑,共有 1481 人被判处死刑,710 人被处决。在被处决的人中,有 697 人是男性,13 人是女性。法国政权结束后,加拿大对平民实施死刑的唯一方法是绞刑。加拿大的最后一次处决是 1962 年 12 月 11 日在多伦多的唐监狱对亚瑟卢卡斯和罗纳德特平进行双重绞刑。直到 1999 年,军方规定行刑队作为处决方法,尽管自 1945 年以来没有进行过任何军事处决。
加拿大于 1963 年 1 月和 1999 年 9 月在事实上废除了死刑。1976 年,C-48 法案颁布,废除了对谋杀、叛国和海盗行为的死刑。 《国防法》规定的一些服役罪行如果叛国继续执行死刑,尽管自 1945 年以来没有人因此而被处决。加拿大于 1999 年 9 月 1 日取消了对这些军事罪行的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