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交会议通过了《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设立了一个常设国际法院,以起诉犯有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的个人。

侵略罪或危害和平罪是利用国家军事力量策划、发起或实施大规模、严重的侵略行为。犯罪的定义和范围是有争议的。 《罗马规约》详细列出了可能导致个人刑事责任的侵略行为,包括入侵、军事占领、使用武力吞并、轰炸和军事封锁港口。侵略通常是一种领导犯罪,只能由有权制定国家侵略政策的人实施,而不是由实施该政策的人实施。

侵略错误的哲学基础在于正义战争理论,根据该理论,为领土扩张而进行的战争是不正义的。在二战期间德国入侵苏联之后,苏联法学家阿隆·特兰宁首次成功地提出了将侵略定为犯罪的提议。 《国际军事法庭宪章》规定了发动侵略战争的刑事责任,这是纽伦堡审判的主要焦点。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其他参与者在芬兰、波兰、中国、随后的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中因侵略而受到审判。在 1940 年代之前或之后,没有人因侵略而被起诉。

人们普遍认为,侵略罪存在于国际习惯法中。国际刑事法院对该罪行行使管辖权的定义和条件于 2010 年由法院缔约国在坎帕拉审查会议上通过。根据一些国家的成文法,侵略被定为刑事犯罪,并且可以在普遍管辖下受到起诉。

侵略是国际刑法中的核心罪行之一,与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和战争罪并列。 1946年,国际军事法庭裁定侵略是“最高的国际罪行”,因为“它本身包含了整体累积的罪恶”。标准观点认为,侵略是对受攻击国家的犯罪,但也可以视为对因战争而丧生或受伤的个人的犯罪。

《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是建立国际刑事法院(ICC)的条约。它于 1998 年 7 月 17 日在意大利罗马的一次外交会议上获得通过,并于 2002 年 7 月 1 日生效。截至 2019 年 11 月,已有 123 个国家成为该规约的缔约国。除其他事项外,该法规确立了法院的职能、管辖权和结构。

《罗马规约》确立了四项核心国际罪行:种族灭绝罪、危害人类罪、战争罪和侵略罪。这些罪行“不受任何时效限制”。根据《罗马规约》,国际刑事法院只能在国家“不能”或“不愿”自行调查和起诉的情况下,对四项核心国际罪行进行调查和起诉;该法院的管辖权是对国内法院管辖权的补充。只有当犯罪发生在缔约国境内或由缔约国国民实施时,法院才对犯罪具有管辖权;这条规则的一个例外是,如果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得到联合国安理会的授权,它也可能对犯罪具有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