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7 年联合法案由英格兰王国和苏格兰王国的委员商定,经两国议会通过后,大不列颠王国成立。
联合法案(苏格兰盖尔语:Achd an Aonaidh)是两项议会法案:英格兰议会通过的 1706 年与苏格兰联合法案和苏格兰议会于 1707 年通过的与英格兰联合法案。在代表两国议会的委员进行谈判后,他们实施了 1706 年 7 月 22 日达成的联盟条约的条款。根据这两项法案,英格兰王国和苏格兰王国——当时它们是独立的州,拥有不同的立法机构,但拥有同一位君主——用条约的话来说,“以大不列颠”。自 1603 年王权联盟以来,两国一直共享一个君主,当时苏格兰国王詹姆斯六世从他的双重堂兄伊丽莎白一世那里继承了英国王位。虽然被描述为王权联盟,尽管詹姆斯承认他加入了一个单一的王室,但直到 1707 年,英格兰和苏格兰仍然是正式独立的王国(而不是暗示建立一个统一的王国,例如后来的大不列颠王国)。在《联合法案》之前,曾有过 3 次尝试(1606 年、1667 年和 1689 年)通过议会法案将两国联合起来,但直到 18 世纪初,两个政治机构才开始支持这一想法,尽管出于不同的原因。
该法案于 1707 年 5 月 1 日生效。这一天,苏格兰议会和英国议会联合组成了英国议会,总部设在英国议会所在地伦敦的威斯敏斯特宫。因此,这些法案被称为议会联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