纽约批准了美国宪法,成为美国的第 11 个州。
美国宪法是美利坚合众国的最高法律。它取代了美国第一部宪法《邦联条例》。它最初包括七篇文章,描绘了国家的政府框架。它的前三条体现了三权分立的原则,即联邦政府分为三个分支:立法,由两院制国会组成(第一条);行政部门,由总统和下属官员组成(第二条);司法机构,由最高法院和其他联邦法院组成(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和第六条体现了联邦制的概念,描述了州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州与联邦政府的关系以及宪法修改的共同过程。第七条规定了 13 个国家随后使用的批准程序。它被认为是生效的最古老的成文和成文的国家宪法。自 1789 年宪法生效以来,它已被修改了 27 次,其中一项修正案废除了之前的一项,以满足一个国家的需要。自 18 世纪以来发生了深刻的变化。一般来说,前十项修正案统称为《权利法案》,对个人自由和正义提供具体保护,并对政府权力施加限制。后来的 17 项修正案中的大多数都扩大了对个人公民权利的保护。其他人解决与联邦当局相关的问题或修改政府流程和程序。美国宪法的修正案与世界上许多宪法的修正案不同,都附在文件后面。原始美国宪法的所有四页都写在羊皮纸上。根据美国参议院的说法:“宪法的前三个词——我们人民——确认美国政府的存在是为了为其公民服务。两个多世纪以来,宪法之所以一直有效,是因为其制定者明智地分离和平衡了政府权力,以维护多数人统治和少数人权利、自由和平等以及联邦和州政府的利益。”第一部永久宪法,由大量联邦宪法法律解释、补充和实施,并影响了其他国家的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