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联邦法院认为《通信规范法》的儿童保护部分过于宽泛。
1996 年的《通信规范法案》(CDA)是美国国会对互联网上的色情材料进行监管的第一次值得注意的尝试。在 1997 年具有里程碑意义的 Reno 诉 ACLU 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该法案的反猥亵条款。
该法案是 1996 年电信法案第五章的简称,如 1996 年法案第 501 节所述。参议员詹姆斯·埃克森和斯莱德·戈顿于 1995 年将其介绍给参议院商业、科学和运输委员会。1995 年 6 月 15 日,参议院以 81 票对 18 票的投票结果将成为 CDA 的修正案添加到了《电信法》中。最终由国会通过,标题 V 在两个重要方面影响了互联网(和在线通信)。首先,它试图规范网络空间中的猥亵行为(如果儿童可以使用)和淫秽行为。其次,美国法典第 47 篇第 230 节是 1934 年通信法编纂的一部分(通信规范法第 9 节/1996 年电信法第 509 节)被解释为互联网服务的运营商不是出版商(因此对使用其服务的第三方的言论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