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国民议会通过了魏玛宪法,该宪法于 8 月 14 日生效。

德意志帝国宪法(德语:Die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s),通常称为魏玛宪法(Weimarer Verfassung),是魏玛共和国时期(19191933)统治德国的宪法。宪法宣布德国为民主议会制共和国,立法机关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建立了普选权,最低投票年龄为 20 岁。从技术上讲,该宪法在 1933 年至 1945 年的整个纳粹时代仍然有效,尽管实际上它已被 1933 年的授权法案废除,因此其各种规定和保护措施没有得到执行纳粹统治的持续时间。

宪法的名称与之前的德意志帝国宪法相同。在 1949 年基本法通过之前,德国的官方名称是德意志帝国。

魏玛国民议会(德语:Weimarer Nationalversammlung),正式名称为德国国民制宪议会(Verfassunggebende Deutsche Nationalversammlung),是 1919 年 2 月 6 日至 1920 年 6 月 6 日期间民选的德国制宪会议和事实上的议会。作为其一部分作为临时政府的职责,它辩论并不情愿地批准了凡尔赛条约,该条约将德国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胜利盟国之间的和平条款编纂成文。议会起草并批准了 1919 年至 1933 年有效的魏玛宪法(从技术上讲直到 1945 年纳粹统治结束)。因为它在魏玛而不是在政治动荡的柏林召开,德国历史上的这段时期被称为魏玛共和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