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美国劳资关系的《国家劳资关系法》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1935 年的《国家劳动关系法》(也称为《瓦格纳法》)是美国劳动法的一项基础性法规,保障私营部门雇员组织工会、参与集体谈判和采取罢工等集体行动的权利.该法案的核心是禁止公司工会。该法案由参议员罗伯特·F·瓦格纳 (Robert F. Wagner) 起草,经第 74 届美国国会通过,并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签署成为法律。
《国家劳资关系法》旨在通过促进工会和雇主之间的集体谈判来纠正雇主和雇员之间“谈判能力的不平等”。该法设立了国家劳动关系委员会,以起诉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并监督员工决定是否由劳工组织代表的过程。它还制定了有关集体谈判的各种规则,并定义了一系列禁止的不公平劳工行为,包括干涉雇主组织或组织工会。该法案不适用于某些工人,包括主管、农业雇员、家政工人、政府雇员和独立承包商。
NLRA 遭到保守派和共和党成员的强烈反对,但在 NLRB 诉 Jones & Laughlin Steel Corp 的最高法院案件中得到了支持。1947 年的塔夫脱-哈特利法案修订了 NLRA,确立了一系列劳工实践工会并授予各州通过工作权法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