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国,第三等级自称为国民议会。

王国的等级,或三个等级,是从中世纪到现代早期欧洲的基督教世界(基督教欧洲)使用的广泛的社会等级秩序。将社会成员划分为等级的不同系统随着时间的推移而发展和演变。

最著名的制度是法国旧制度(旧制度),这是一种三级制度,一直使用到法国大革命(1789-1799 年)。君主制包括国王和王后,而制度由神职人员(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农民和资产阶级(第三等级)组成。在一些地区,特别是斯堪的纳维亚和俄罗斯,市民(城市商人阶级)和农村平民被分成不同的等级,形成了一个四等级体系,农村平民排名最低,为第四等级。此外,没有土地的穷人可能被留在庄园之外,使他们没有政治权利。在英国,一种双等级制度逐渐演变,将贵族和神职人员结合为一个贵族等级,“公地”作为第二等级。这个系统产生了议会的两院,下议院和上议院。在德国南部,采用了贵族(王子和高级神职人员)、骑士和市民的三级制度。在苏格兰,三个等级分别是神职人员(第一等级)、贵族(第二等级)和夏尔专员,或“市民”(第三等级),分别代表资产阶级、中产阶级和下层阶级。庄园组成了苏格兰议会。

今天,“三级”和“王国级”一词有时可能被重新解释为指现代政府将三权分立为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此外,第四等级的现代术语通常指既定权力结构之外的力量(唤起中世纪的三等级体系),最常见的是指独立的新闻界或媒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