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4 年的《民权法案》在美国参议院经过 83 天的阻挠后获得批准。

1964 年民权法案(Pub.L. 88–352, 78 Stat. 241, 1964 年 7 月 2 日颁布)是美国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民权和劳动法,它禁止基于种族、肤色、宗教、性别的歧视,国籍,以及后来的性取向和性别认同。它禁止选民登记要求的不平等适用、学校和公共场所的种族隔离以及就业歧视。该法案“仍然是美国历史上最重要的立法成就之一”。最初,执行该法案的权力很弱,但在后来的几年中得到了补充。国会主张其根据美国宪法的几个不同部分立法的权力,主要是根据第一条(第 8 节)规范州际贸易的权力,根据第十四修正案保障所有公民平等受到法律保护的义务,以及其义务根据第十五修正案保护投票权。

该法案由约翰·肯尼迪总统于 1963 年 6 月提出,但遭到参议院的阻挠反对。肯尼迪于 1963 年 11 月 22 日被暗杀后,林登·约翰逊总统推动了该法案。美国众议院于 1964 年 2 月 10 日通过该法案,经过 54 天的阻挠,于 1964 年 6 月 19 日在美国参议院获得通过。最终众议院以 290-130 票和 73- 27 在参议院。在众议院同意随后的参议院修正案后,1964 年的《民权法案》于 1964 年 7 月 2 日由约翰逊总统在白宫签署成为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