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 年的通信法建立了美国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1934 年通信法是美国联邦法律,由富兰克林·D·罗斯福总统于 1934 年 6 月 19 日签署,编入美国法典第 47 篇第 5 章,47 U.S.C. § 151 及以下。该法案用联邦通信委员会 (FCC) 取代了联邦无线电委员会。它还将州际电话服务的监管从州际商务委员会移交给了联邦通信委员会。

该法案的第一部分最初内容如下:“为了规范通过有线和无线电进行通信的州际和对外贸易,以便尽可能向美国全体人民提供快速、高效、以国防为目的,以通过有线和无线电通信促进生命和财产安全为目的,为为确保更有效地执行本政策,通过将迄今为止法律授予的几个机构的权力集中起来,并通过在有线和无线电通信方面授予州际和对外贸易额外的权力,特此设立一个委员会,称为联邦通讯委员会,其组成如下规定,并执行和执行本法的规定。”; 1996 年 1 月 3 日,美国第 104 届国会修改或废除了 1934 年《通信法》的部分内容和 1996 年《电信法》。这是近 62 年来美国电信政策的第一次重大改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