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通过了肉类检验法和纯食品和药品法。

1906 年联邦肉类检验法 (FMIA) 是一项美国法律,规定掺假或贴错标签的肉类和肉类产品作为食品销售是非法的,并确保在严格监管的卫生条件下屠宰和加工肉类和肉类产品。这些要求也适用于进口肉类产品,必须按照同等的外国标准进行检验。 1957 年的《家禽产品检验法》增加了美国农业部 (USDA) 对家禽的检验。《食品、药品和化妆品法》授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FDA) 为所有未加入的畜禽品种提供检验服务。列入 FMIA 或 PPIA,包括鹿肉和水牛。 《农业营销法》授权美国农业部为这些相同物种提供自愿的、有偿服务的检验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