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修改宪法,允许妇女参政。
丹麦王国宪法法案(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也称为丹麦王国宪法法案,或简称宪法(丹麦语:Grundloven,法罗语:Grundlógin,格陵兰语:Tunngaviusumik inatsit),是宪法丹麦王国,同样适用于丹麦王国:丹麦本土、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第一部民主宪法于 1849 年通过,取代了 1665 年的专制宪法。现行宪法是 1953 年制定的。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 《宪法》已经修改了几次。措辞很笼统,今天仍然适用。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通过议会制度进行管理。它在制定法律的议会、执行法律的政府和对法律作出判断的法院之间造成了权力分离。此外,它还赋予丹麦人民多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宪法适用于丹麦的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丹麦公民。它于 1849 年通过,结束了绝对君主制并引入了民主。丹麦在每年的 6 月 5 日——第一部宪法获得批准的日期——庆祝宪法通过,作为宪法日。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限制国王的权力(第 2 条)。它创造了一个相对软弱的立宪君主,依赖部长的建议和议会起草和通过立法。 1849 年宪法建立了两院制议会,即 Rigsdag,由 Landsting 和 Folketing 组成。 1953年宪法最重大的变化是废除了Landsting,留下了一院制的议会。它还规定了保留在现行宪法中的基本公民权利:例如人身保护令(第 71 条)、私有财产权(第 72 条)和言论自由(第 77 条)。丹麦议会 (Folketinget) 不能制定任何法律可能违反或违反宪法。虽然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法律可以被丹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并无效。
该法案的修改必须在连续两届议会任期内得到绝对多数票的确认,然后通过全民公投获得选民的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