丹麦通过签署新宪法成为君主立宪制国家。

丹麦王国宪法法案(丹麦语:Danmarks Riges Grundlov),也称为丹麦王国宪法法案,或简称宪法(丹麦语:Grundloven,法罗语:Grundlgin,格陵兰语:Tunngaviusumik inatsit),是宪法丹麦王国,同样适用于丹麦王国:丹麦本土、格陵兰和法罗群岛。第一部民主宪法于 1849 年通过,取代了 1665 年的专制宪法。现行宪法是 1953 年制定的。它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宪法之一。 《宪法》已经修改了几次。措辞很笼统,今天仍然适用。宪法将丹麦定义为君主立宪制国家,通过议会制度进行管理。它在制定法律的议会、执行法律的政府和对法律作出判断的法院之间造成了权力分离。此外,它还赋予丹麦人民多项基本权利,包括言论自由、宗教自由、结社自由和集会自由。宪法适用于丹麦的所有人,而不仅仅是丹麦公民。它于 1849 年通过,结束了绝对君主制并引入了民主。丹麦在每年的 6 月 5 日庆祝通过宪法,第一部宪法被批准的日期是每年的宪法日。

《宪法》的主要原则是限制国王的权力(第 2 条)。它创造了一个相对软弱的立宪君主,依赖部长的建议和议会起草和通过立法。 1849 年宪法建立了两院制议会,即 Rigsdag,由 Landsting 和 Folketing 组成。 1953年宪法最重大的变化是废除了Landsting,留下了一院制的议会。它还规定了保留在现行宪法中的基本公民权利:例如人身保护令(第 71 条)、私有财产权(第 72 条)和言论自由(第 77 条)。丹麦议会 (Folketinget) 不能制定任何法律可能违反或违反宪法。虽然丹麦没有宪法法院,但法律可以被丹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并无效。

该法案的修改必须由议会连续两届议会通过,然后由选民通过全民公决批准。

君主立宪制、议会君主制或民主君主制是君主根据宪法行使权力而不是单独决定的君主制形式。君主立宪制不同于绝对君主制(君主是否受宪法限制是唯一可以决定的),因为它们必须在既定法律框架规定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和权力。君主立宪制的范围从列支敦士登、摩纳哥、摩洛哥、约旦、科威特和巴林等国家(宪法赋予君主大量自由裁量权)到澳大利亚、英国、加拿大、荷兰、西班牙、比利时、瑞典、马来西亚和日本,君主在行使权力时保留的个人自由裁量权明显减少。

君主立宪制可以指君主根据宪法充当无党派政治国家元首的制度,无论是成文的还是不成文的。虽然大多数君主可能拥有正式权力,政府可以以君主的名​​义合法运作,但以欧洲典型的形式,君主不再亲自制定公共政策或选择政治领导人。政治学家弗农·博格丹诺(Vernon Bogdanor)套用托马斯·麦考利(Thomas Macaulay)的说法,将立宪君主定义为“统治但不统治的君主”。除了作为国家统一的明显象征外,立宪君主还可能拥有诸如解散议会或解散议会等正式权力。王室同意立法。然而,这种权力一般只能严格按照成文的宪法原则或不成文的宪法公约行使,而不是主权者的任何个人政治偏好。英国政治理论家沃尔特·白芝浩在《英国宪法》中确定了立宪君主可以自由行使的三项主要政治权利:咨询权、鼓励权和警告权。然而,许多君主立宪制国家仍然保留着重要的权威或政治影响力,例如通过某些保留权力以及谁也可能发挥重要的政治作用。

英国和其他英联邦国家都是威斯敏斯特宪政体系中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两个君主立宪制国家 - 马来西亚和柬埔寨 - 是选举君主制国家,其中统治者由一个小型选举团定期选出。

受到高度限制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例如英国和澳大利亚,被作家 HG Wells 和格伦·帕特莫尔称为加冕共和国。半立宪君主制的概念是指君主保留实质性权力的君主立宪制国家,与半总统制总统。因此,君主在很大程度上具有仪式性作用的君主立宪制也可以被称为“议会君主制”,以区别于半君主立宪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