瑞典颁布了一部新宪法,在 20 年的开明专制主义之后,恢复了三级议会的政治权力。与此同时,查理十三世被选为接替古斯塔夫四世阿道夫成为瑞典国王。
政府机构(瑞典语:1809 års regeringsform)于 1809 年 6 月 6 日由英国议会和国王查理十三世通过,是 1809 年至 1974 年底构成瑞典宪法的基本法律之一。大约在 1809 年政变之后,芬兰战争的灾难性后果导致瑞典贵族和部分军队起义,迫使古斯塔夫四世阿道夫国王不由自主地退位并流亡。因此,正是这部宪法见证了瑞典从古斯塔夫时代的绝对君主制(由 1772 年的前一次政变建立)转变为一个稳定的宪政民主国家,坚持法治和重要的公民自由。
虽然最初与旧的议会共存,大致相当于法国的三级会议(但有四个房子,农民在瑞典是一个独立的庄园),但它见证了 1866 年美国式两院制立法机构的出现一直持续到 1971 年。虽然 1809 年法案只是大幅削弱了国王的权力,但并不严重,但它最终演变成一个在很大程度上与美国宪法相媲美的制度,尽管君主制的权力与总统的权力大致相当,主要区别在于没有联邦制和成文的权利法案,仅在 1970 年代引入。
该法案最终被 1974 年的政府文书所取代,该文书正式体现了民主以及人民的意志和平等,通过一院制议会行使。在这方面,1809 年法案更紧密地坚持三权分立和二元论的原则,并且在 1919 年颁布妇女选举权和 1974 年废除妇女选举权之间相隔 55 年,这是瑞典民主制度中最多产的宪法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