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推翻了保罗科恩扰乱和平的定罪,开创了低俗写作受到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保护的先例。
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修正案 I)禁止政府制定法律来规范建立宗教,或禁止宗教自由,或限制言论自由、新闻自由、集会或向政府请愿以解决冤情的权利。它于 1791 年 12 月 15 日通过,作为构成《权利法案》的十项修正案之一。
提出权利法案是为了缓和反联邦党人对宪法批准的反对。最初,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国会制定的法律,其许多条款的解释比现在更狭隘。从 Gitlow v. New York (1925) 开始,最高法院将第一修正案适用于州一个被称为通过第十四修正案的正当程序条款成立的程序。
在 Everson v. Board of Education (1947) 中,法院利用托马斯·杰斐逊的信函呼吁“在教会和国家之间建立隔离墙”,尽管这种隔离的确切边界仍然存在争议。在 20 世纪和 21 世纪的一系列法院判决中,言论权利得到了显着扩展,这些判决保护了各种形式的政治言论、匿名言论、竞选资金、色情和学校言论;这些裁决还定义了第一修正案保护的一系列例外情况。最高法院推翻了英国普通法先例,以增加诽谤和诽谤诉讼的举证责任,最引人注目的是纽约时报公司诉沙利文案 (1964)。然而,第一修正案对商业言论的保护不如政治言论,因此受到更严格的监管。
新闻自由条款保护信息和意见的发布,适用于各种媒体。在 Near v. Minnesota (1931) 和 New York Times v. United States (1971) 中,最高法院裁定,在几乎所有案件中,第一修正案都保护不受出版前审查的事先限制。请愿条款保护向所有政府部门和机构请愿采取行动的权利。除了该条款保障的集会权外,法院还裁定该修正案默示保护结社自由。
尽管第一修正案仅适用于国家行为者,但普遍存在一种误解,即它禁止任何人限制言论自由,包括私人、非政府实体。此外,最高法院已确定对言论的保护不是绝对的。
Cohen v. California, 403 US 15 (1971),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裁定第一修正案阻止了 Paul Robert Cohen 因穿着印有“操刀草稿”的夹克而被定罪的扰乱治安罪。在加州法院的公共走廊里。
法院最终认定,仅显示四个字母的单词不足以成为允许各州限制言论自由的充分理由,而且言论自由只能在冒犯性以外的严重情况下受到限制。该裁决开创了一个先例,在未来的案件中涉及国家为维护公共文明而规范言论自由的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