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醉品单一公约》在纽约市签署。
1961 年麻醉药品单一公约(Single Convention,1961 Convention,或 C61)是一项国际条约,用于控制特定麻醉药品的活动(生产、供应、贸易、使用)并建立法规体系(许可证、治疗措施、研究等)用于医疗和科学用途。
该条约更新了 1931 年 7 月 13 日的《巴黎公约》,将其间 30 年间发明的大量合成阿片类药物纳入其中,并增加了一种更容易纳入新类药物的机制。从 1931 年到 1961 年,大多数合成类阿片类药物已经开发出来,包括与美沙酮、哌替啶(哌替啶/地美洛)、吗啡喃和右旋吗胺(Palfium、Palphium、Jetrium、Dimorlin,仅在荷兰销售)有关的药物。那时,对芬太尼和吡虫胺(R-3365、Pirium、Dipidolor、Piridolan 等)的研究也接近了成果。
早期的条约只管制鸦片、古柯和吗啡、海洛因和可卡因等衍生物。 1961 年通过的《单一公约》巩固了这些条约并扩大了其范围,将大麻和其他具有与已涵盖的药物作用相似的物质包括在内。麻醉药品委员会和世界卫生组织有权在条约的四个受控物质附表中添加、删除和转移毒品。国际麻醉品管制局全面控制药品生产、国际贸易和分配。联合国毒品和犯罪问题办公室 (UNODC) 被授权执行委员会对每个国家的日常监测,并与国家当局合作以确保遵守单一公约。此后,该条约得到《精神药物公约》的补充,该公约控制 LSD、MDMA 和其他精神活性药物,《联合国禁止非法贩运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公约》加强了打击洗钱和其他与毒品有关的规定罪行。
截至 2018 年 2 月,《单一公约》有 186 个缔约国。除了乍得、东帝汶、赤道几内亚、基里巴斯、瑙鲁、萨摩亚、南苏丹、图瓦卢和瓦努阿图之外,罗马教廷、巴勒斯坦国以及联合国所有成员国都是缔约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