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国会通过了美国宪法第 11 条修正案。
第十一修正案(第十一修正案)是美国宪法的修正案,于 1794 年 3 月 4 日由国会通过,并于 1795 年 2 月 7 日由各州批准。第十一修正案限制了个人对各州提起诉讼的能力在联邦法院。
通过了第十一修正案以推翻最高法院在 Chisholm v. Georgia (1793) 案中的裁决。在该案中,法院认为,各州对其他州公民在联邦法院提起的诉讼不享有主权豁免权。虽然第 11 条修正案规定联邦法院无权审理私人当事方针对其非公民所在州提起的案件,但最高法院裁定该修正案适用于私人当事方针对各州提起的所有联邦诉讼。最高法院还裁定,国会在根据第十四修正案第 5 条行使权力时可以废除国家主权豁免权,破产条款本身在破产案件中废除了国家主权豁免权。最高法院还裁定,联邦法院可以禁止州官员违反联邦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