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最高法院裁定 Dred Scott v. Sandford 案。

Dred Scott v. Sandford, 60 U.S. (19 How.) 393 (1857),是美国最高法院的一项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裁决,在该裁决中,法院认为美国宪法并不意味着包括非洲裔人的美国公民身份,无论他们是被奴役的还是自由的,因此宪法赋予美国公民的权利和特权不能适用于他们。最高法院的决定受到了广泛的谴责,无论是因为该决定是多么明显的种族主义,以及它在四年后美国内战开始时的关键作用。法律学者伯纳德·施瓦茨(Bernard Schwartz)表示,它“在任何最糟糕的最高法院裁决名单中都名列前茅”。首席大法官查尔斯·埃文斯·休斯(Charles Evans Hughes)称其为最高法院“最大的自我伤害”。历史学家朱尼乌斯·P·罗德里格斯说,它“被普遍谴责为美国最高法院最糟糕的决定”。历史学家大卫·托马斯·科尼格(David Thomas Konig)说,“毫无疑问,这是我们法院有史以来最糟糕的决定。”这一决定是针对德雷德·斯科特(Dred Scott)的案件做出的,他是一名被奴役的黑人,他的主人将他从蓄奴州密苏里州带到了伊利诺伊州和伊利诺伊州。威斯康星领地,奴隶制是非法的。当他的主人后来把他带回密苏里州时,斯科特在法庭上为他的自由提起诉讼,并声称因为他被带到了“自由”的美国领土,他自动被释放,在法律上不再是奴隶。斯科特首先在密苏里州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裁定根据其法律他仍然是奴隶。然后,他在美国联邦法院提起诉讼,该法院裁定必须将密苏里州法律适用于此案,从而对他作出裁决。随后,他向美国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1857 年 3 月,最高法院对斯科特作出了 72 项裁决。在首席大法官罗杰·塔尼 (Roger Taney) 撰写的一份意见中,法院裁定,非洲人后裔“不包括,也不打算包括在宪法中‘公民’一词的范围内,因此不能要求任何权利和该文书为美国公民提供和保障的特权”。坦尼通过对 1787 年起草宪法时的美国州和地方法律进行广泛调查来支持他的裁决,该调查旨在表明“旨在在白人和他们减少的种族之间建立一道永久且不可逾越的障碍。为奴”。由于法院裁定斯科特不是美国公民,因此他也不是任何州的公民,因此永远无法确立美国宪法第三条要求美国联邦法院能够执行的“公民​​身份多样性”对案件行使管辖权。在对围绕斯科特的那些问题作出裁决后,坦尼继续进一步推翻了整个密苏里妥协案,因为它对奴隶制的限制超出了美国国会的宪法权力。

尽管坦尼和其他几位大法官希望该决定能够永久解决日益分裂美国公众的奴隶制争议,但该决定的效果却适得其反。坦尼的多数意见适合蓄奴州,但在所有其他州遭到强烈谴责。这一决定激起了全国关于奴隶制的辩论,加深了最终导致美国内战的分歧。 1865 年,联邦获胜后,法院在 Dred Scott 案中的裁决被废除奴隶制的美国宪法第十三修正案和第十四修正案所取代,该修正案的第一部分保证“所有出生或归化于美国,并受其管辖”。

美国最高法院(SCOTUS)是美国联邦司法机构中的最高法院。它对所有涉及联邦法律的联邦和州法院案件拥有最终的和很大程度上自由裁量的上诉管辖权,以及对范围狭窄的案件的原始管辖权,特别是“所有影响大使、其他公共部长和领事的案件,以及那些一个国家应为缔约方。”法院拥有司法审查权,即因违反宪法规定而使法规无效的能力。它还能够取消违反宪法或成文法的总统指令。但是,它只能在其具有管辖权的法律领域内的案件的背景下采取行动。法院可以裁决具有政治色彩的案件,但裁定它无权裁决不可审理的政治问题。

根据美国宪法第三条设立,最高法院的组成和程序最初是由第一届国会通过 1789 年的司法法案确立的。后来由 1869 年的司法法案规定,最高法院由首席大法官组成美国和八名副法官。每位大法官都有终身任期,这意味着他们将一直留在法院,直到他们去世、退休、辞职或被免职。当出现空缺时,总统在参议院的建议和同意下任命新的法官。每位法官在决定法院审理的案件时都有一票。当多数时,首席大法官决定由谁撰写法院意见;否则,多数派中最高级别的法官会分配撰写意见的任务。

法院在华盛顿特区的最高法院大楼开会。其执法部门是最高法院警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