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占领国批准了新德国国家的基本法:德意志联邦共和国。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德语:Grundgesetz fr die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是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宪法。

西德宪法于 1949 年 5 月 8 日在波恩获得批准,并在 5 月 12 日得到二战西方占领盟国的批准后于 5 月 23 日生效。它被称为“基本法”(德语:Grundgesetz),表明它是德国统一之前的一项临时立法。然而,当后者在 1990 年发生时,《基本法》被保留为统一后的德国的最终宪法。其最初的适用领域(德语:Geltungsbereich)即最初被纳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州由三个西方盟国占领区组成,但在西方盟国的坚持下,正式将西柏林排除在外。 1990 年,德国两部分与所有四个盟国之间的《二加四协定》规定了若干修正案的实施。

德语单词 Grundgesetz 可以翻译为基本法或基本法。避免使用“宪法”(Verfassung)一词,因为起草者将 Grundgesetz 视为临时西德国家的临时安排,期望最终统一的德国将通过根据《基本法》第 146 条制定的适当宪法,其中规定这样的宪法必须“为德国人民自由采纳”。然而,虽然修订后的《基本法》在 1990 年获得了所有四个盟国的批准(因此放弃了其保留的宪法权利),但无论是在 1949 年还是在 1990 年,它都从未提交过全民投票。 1949年还包含第23条,规定“德国其他地区”“加入基本法的适用范围”,这是从宪法角度用于德国统一的规定。由于此后压倒性的共识是德国问题已得到解决,并重申放弃德国对奥得河和内伊以东土地的任何残余主张,因此在统一生效的同一天发表了这篇文章。两年后,一篇关于德国与欧盟关系的不相关文章被插入了该位置。

在基本法的序言中,它的通过被宣布为“德国人民”的行动,第20条规定“一切国家权力来自人民”。这些陈述体现了“德国”与德国人民是同一的宪法原则,德国人民在宪法上作为德国国家的主要机构行事。 《基本法》在提及该德国国家管辖的领土时,将其称为“联邦领土”,从而避免推断存在宪法规定的“德国国家领土”。

《基本法》的制定者试图确保潜在的独裁者永远无法在该国上台。虽然有些基本法是以魏玛共和国宪法为基础的,但第一条是保护人的尊严(“Menschenwrde”)和人权;它们是受《基本法》保护的核心价值。民主、共和、社会责任、联邦制和法治的原则是《基本法》的重要组成部分(第 20 条)。第 1 条和第 20 条受到所谓的永恒条款(“Ewigkeitsklausel”)第 79 条第 3 款的保护,该条款禁止对第 1 条和第 20 条规定的原则进行任何形式的更改或删除。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中纳粹德国垮台和战败后,获胜的同盟国对整个德国主张联合权威和主权,统称为盟军占领的德国,定义为奥德-尼斯河以西的前德意志帝国的所有领土线,在阿道夫·希特勒(Adolf Hitler)去世时宣布摧毁纳粹德国(1945 年柏林宣言)。四个大国出于行政目的将“整个德国”划分为四个占领区,分别隶属于三个西方盟国(美国、英国、法国)和苏联。该部门在 1945 年 8 月的波茨坦会议上得到批准。这四个区由美国、英国和苏联在 1945 年 2 月的雅尔塔会议上达成一致,搁置了 1944 年 9 月《伦敦议定书》提出的更早划分的三个区(不包括法国)。

战前德国从奥地利和捷克斯洛伐克吞并的所有领土都归还给这些国家。梅梅尔领土战前被德国从立陶宛吞并,1945年被苏联吞并,划归立陶宛苏维埃社会主义共和国。德国在战争期间从比利时、法国、意大利、卢森堡、波兰和南斯拉夫吞并的所有领土都归还了各自的国家。

1944年,美国、英国和苏联在波茨坦偏离了根据《伦敦议定书》规划的占领区,批准了奥得河-尼斯线以东的领土从德国脱离,边界的确切线将在最终的德国和平条约中确定。预计该条约将确认波兰边界向西移动,因为英国和美国承诺支持德国东部永久并入波兰和苏联。从 1945 年 3 月到 1945 年 7 月,这些前德国东部领土一直由苏联军事占领当局管理,但在波茨坦会议之后,它们被移交给苏联和波兰的民政当局,不再构成盟军占领的德国的一部分。

在欧洲最后几周的战斗中,美国军队已经超越了未来占领区的商定边界,在某些地方甚至超过了 320 公里(200 英里)。在敌对行动结束时,苏联和美国军队之间的所谓接触线,主要位于 1945 年 7 月建立的德国内部边界以东,是暂时的。在占领了被分配到苏联地区的地区两个月后,美军于 1945 年 7 月的头几天撤离。一些人认为这是说服苏联允许美国、英国和法国允许的关键举措部队进入他们在柏林的指定区域,这几乎发生在同一时间,尽管情报收集(回形针行动)的需要也可能是一个因素。 1949年,出现了东德和西德两个德国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