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泽西州标准石油公司诉美国案中,美国最高法院根据谢尔曼反托拉斯法宣布标准石油公司为“不合理”的垄断企业,并下令解散该公司。
1890 年的《谢尔曼反托拉斯法》(26 Stat. 209, 15 U.S.C. §§ 17)是一部美国反托拉斯法,规定了从事商业的人之间的自由竞争规则。它由国会通过,并以其主要作者参议员约翰谢尔曼命名。
谢尔曼法广泛禁止 1) 反竞争协议和 2) 垄断或试图垄断相关市场的单方面行为。该法案授权司法部提起诉讼以禁止(即禁止)违反该法案的行为,并额外授权因违反该法案的行为而受到伤害的私人当事人提起诉讼,要求赔偿三倍的损失(即三倍于违法行为的赔偿金)花费他们)。随着时间的推移,联邦法院根据《谢尔曼法》制定了一套法律,规定某些类型的反竞争行为本身是非法的,并对其他类型的行为进行个案分析,以确定该行为是否不合理地限制贸易。
该法律试图通过限制贸易或供应来防止人为抬高价格。 “无辜垄断”或仅通过功绩实现的垄断是合法的,但垄断者人为地保持这种地位的行为,或创造垄断的邪恶交易则不合法。 《谢尔曼法》的目的不是保护竞争对手免受合法成功企业的伤害,也不是防止企业从消费者那里获得诚实的利润,而是保持竞争性市场以保护消费者免受滥用。
Standard Oil Co. of New Jersey v. United States, 221 US 1 (1911) 是美国最高法院裁定新泽西标准石油公司通过一系列滥用行为垄断石油行业的案件。和反竞争行为。法院的补救措施是将标准石油公司划分为几个地理上独立且最终相互竞争的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