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第一立法院在南京正式召开会议。

立法院是中华民国(台湾)的一院制立法机关,位于台北。在 1991 年宪法修正案之前,立法院与国民议会(选举团)和控制院(上院)根据 1947 年的原宪法组成了三院制议会。

立法院原设在南京,由113名立法委员组成,由自由区人民通过平行投票制直接选举产生,任期4年(此前,立法院有759名议员,分别代表各省、直辖市、西藏、外蒙等职业)。与其他国家的议会或代表大会一样,立法院负责通过立法,然后将其送交总统签署。由于这些相似之处,人们也将立法院称为“议会”(国会;Guóhuì;Kok-hōe)。

根据目前修改后的宪法,根据三权分立,立法院作为唯一的议会机构,也拥有启动若干宪法程序的权力,包括启动宪法修正案(然后由全民公投决定),总统(然后由罢免投票决定)和弹劾总统(然后由宪法法院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