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届德国国民议会(Nationalversammlung)在德国法兰克福开幕。
法兰克福议会(德语:Frankfurter Nationalversammlung,字面意思是法兰克福国民议会)是全德国的第一个自由选举的议会,包括 1848 年 5 月 1 日选举产生的德国人口居住区奥匈帝国(参见德国联邦选举,1848 年)。会议于 1848 年 5 月 18 日至 1849 年 5 月 31 日在美因河畔法兰克福的保罗教堂举行。它的存在既是德意志联邦各州“三月革命”的一部分,也是其结果。
经过长期和有争议的辩论,议会制定了所谓的法兰克福宪法(Paulskirchenverfassung 或圣保罗教堂宪法,实际上是 Verfassung des Deutschen Reiches),该宪法宣布了一个基于议会民主原则的德意志帝国。这部宪法满足了自由主义和民族主义运动的主要要求,并提供了基本权利的基础,这两者都与梅特涅的复辟制度相对立。议会还提议建立以世袭皇帝(凯撒)为首的君主立宪制。
普鲁士国王弗雷德里克·威廉四世拒绝接受皇帝的职位,理由是这样的宪法和这样的提议是对德意志各州王子权利的剥夺。然而,在 20 世纪,法兰克福宪法的主要内容成为 1919 年魏玛宪法和 1949 年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基本法的典范。
在政治上,国民议会要么是一院制立法机构,要么是两院制立法机构的下议院,或者是两院制立法机构的两院。在英语中,它通常意味着“由国家代表组成的集会”。这个名称所代表的人口基数显然是整个国家,而不是像省议会所代表的地理选择的人口。国民议会的权力因政府类型而异。它可能拥有政府的所有权力,通常由委员会管理,也可能仅在政府的立法部门内运作。
名称也必须与概念区分开来。从概念上讲,这样的机构可能以各种名称出现,特别是如果“国民议会”被用来将同一概念的外国名称翻译成英文。此外,国民议会代表国家发言的程度也是一个变量。为了达到法定人数,古代雅典议会雇用斯基泰警察在街上随意逮捕公民。另一方面,欧洲早期的议会主要由贵族组成。这个词的起源和灵感来自于法国大革命期间负责起草宪法的国民议会。
自 18 世纪和 19 世纪(被认为是西欧的革命时代)以来,确切的词“国民议会”在国际社会中被大量使用。在这个时代形成共和国的国家随后形成了帝国。广泛的跨文化影响将他们的大部分语言和制度带到了各省。当这些帝国最终崩溃时,被解放的国家按照前帝国国家的模式建立了国家和其他机构。一些国际影响的例子如下:
在德国,在 1848-1849 年和 1918-1919 年的革命之后选举产生了国民议会,后来由常设议会(Reichstag)取代。葡萄牙新国家政权的立法机关被称为国民议会。中华民国宪法也对国民议会作出了规定。这与中华民国宪法的立法院不同。 2005年,台湾修改宪法,废除国民议会。在西方国家实行的自决政策下,例子大大增加。在下面列出的文章中可以找到更多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