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议会通过了《宽容法案》,保护持不同政见的新教徒,但不包括罗马天主教徒。

1688 年宽容法案(1 Will & Mary c 18),也被称为宽容法案,是英格兰议会的一项法案。在光荣革命之后通过,它于 1689 年 5 月 24 日获得皇室批准。该法案允许宣誓效忠和至高无上的誓言并拒绝变质的非墨守成规者,即反对教会的新教徒,享有礼拜的自由英国的浸信会、公理会或英国长老会,但对罗马天主教徒则不然。不墨守成规的人可以拥有自己的礼拜场所和自己的教师,只要他们接受某些效忠誓言。

该法案有意不适用于罗马天主教徒、犹太人、非三位一体论者和无神论者。它延续了持不同政见者现有的社会和政治残疾,包括将他们排除在担任政治职务和大学之外。异议者被要求登记他们的会议室,并被禁止在私人住宅中开会。任何持不同意见的传教士都必须获得许可。

1772 年至 1774 年间,爱德华·皮卡德召集持不同政见的部长们,为修改持不同政见的神职人员的《宽容法》条款而进行竞选。在他的领导下,议会两次审议了修改法律的法案,但都没有成功,直到皮卡德和许多其他人结束了他们的努力,1779 年才进行了新的尝试。该法案于 1779 年被修改为对圣经的信仰为信仰圣公会的三十九条,但对持有财产的一些处罚仍然存在。对一神论者的惩罚最终在 1813 年的三位一体法案中被取消。

英格兰议会是 13 世纪中叶至 17 世纪英格兰王国的立法机关。第一届英国议会于 1215 年召开,制定并签署了《大宪章》,该宪章确立了男爵(富有的地主)在国王大议会中担任政府事务顾问的权利。 1295 年,议会演变为包括贵族和主教以及来自英格兰和自 1542 年以来威尔士每个县和城镇的两名代表。这成为未来所有议会组成的模式。在接下来的一个世纪里,议会的成员被分为今天的两院,贵族和主教包括上议院和郡的骑士以及地方代表(被称为“市民”)组成下议院。在亨利四世登基期间,议会的作用已经超出了税收政策的决定范围,还包括“解决申诉”,这基本上使英国公民能够向该机构请愿,以解决当地城镇和县的投诉。此时,公民有权投票选举他们的代表——市民——进入下议院。

1066 年,征服者威廉引入了在后来的几个世纪中被称为封建制度的制度,他在制定法律之前征求了佃农(地主)和教士委员会的意见。 1215 年,佃户从约翰国王那里获得了大宪章,该宪章规定国王不得征收或征收任何税款(他们迄今习惯的封建税除外),除非得到他的皇家委员会的同意,逐渐发展成为议会。

几个世纪以来,英国议会逐渐限制了英国君主制的权力,这一过程可以说最终导致英国内战和高等法院审判查理一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