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利颁布了 1833 年宪法。

1833 年宪法是 1833 年至 1925 年智利使用的宪法,后来被 1925 年宪法取代。它是拉丁美洲最长寿的宪法之一,用于支持独裁总统制和 1891 年开始实行寡头制、议会制。

宪法是在 1829 年智利内战之后出现的,其中保守派 Pelucones(辉格党)击败了 Pipiolos(自由党)。它的主要思想家马里亚诺·埃加尼亚、曼努埃尔·何塞·甘达里拉斯和迭戈·波塔莱斯都从保守的角度看到了在强有力的领导下建立一元制国家的必要性。宪法将天主教定为国教,并禁止在公共和私人生活中信奉其他宗教。根据宪法选出的第一任总统是何塞·华金·普列托将军。宪法允许任期为 5 年,并有可能连任一次,这导致连续 3 位保守派总统分别统治智利 10 年。 Mariano Egaña 最初的目标是不对连任施加任何限制。

智利自由主义者认为宪法是专制的,并试图推翻政府。在 1851 年革命失败期间,拉塞雷纳的自由主义者宣布废除宪法。在第一个自由派执政 10 年的政府之后,1871 年修改了宪法,取消了连任。

1891 年智利内战后,宪法分别于 1891 年、1892 年和 1893 年进行了修订,并被解释为

批准议会制度。智利史学将这一时期称为“伪议会时代”。

直到 1920 年代的动荡,宪法才被 1925 年的宪法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