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人投票赞成举行宪法公投,授予澳大利亚政府制定法律以造福澳大利亚原住民并将他们计入全国人口普查的权力。
霍尔特政府于 1967 年 5 月 27 日举行的 1967 年澳大利亚公民投票的第二个问题与土著澳大利亚人有关。选民被问及是否赋予联邦政府为各州土著澳大利亚人制定特别法律的权力,以及出于宪法目的,人口是否包括所有土著澳大利亚人。问题中使用了“原住民种族”一词。从技术上讲,公投问题是对 1967 年宪法修改(原住民)法案的投票,该法案将修改第 51(xxvi) 条并废除第 127 条。对宪法的修正案以压倒多数通过,赢得 90.77% 的选票,并在所有六个州获得多数支持。该法案于 1967 年 8 月 10 日成为议会法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