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少年 Michael P. Fay 在新加坡因盗窃和破坏公物而受到鞭刑。

在新加坡,鞭刑是一种广泛使用的体罚形式。它可以分为几种情况:司法、监狱、感化院、军事、学校和家庭。这些鞭刑作为惩罚的做法是在英国殖民统治新加坡期间引入的。其他一些前英国殖民地也使用类似形式的体罚,包括新加坡的两个邻国马来西亚和文莱。

其中,司法鞭刑最为严厉。它仅适用于 50 岁以下的男性罪犯,犯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各种罪行,每次审判最多 24 次。除了判刑之外,它总是由受过专门训练的监狱工作人员在监狱封闭区域内用一根又长又粗的藤条在囚犯光秃秃的臀部施加的。未在法庭上较早判处鞭刑的男性罪犯,如果在监狱服刑期间犯下严重罪行,也可能受到同样的鞭刑。同样,在管教所的男性少年犯可能因严重罪行而受到鞭刑的惩罚。

新加坡武装部队 (SAF) 的军人如果犯下严重的军事罪行,可能会在收容军事罪犯的新加坡武装部队拘留营中被军事法庭判处较轻的鞭刑。

在更温和的形式中,鞭刑被用作学校的纪律措施。对 6 至 19 岁的男孩来说,作为对严重不当行为的惩罚,通常作为最后的手段,可能会在臀部或手掌上用一根轻型藤条鞭打最多三下。由于法律不允许学校鞭打女孩,她们会受到其他形式的惩罚,例如拘留或停学。

一些父母经常使用较小的手杖或其他工具来惩罚他们的孩子。这种做法在新加坡是允许的,但政府并不鼓励。新加坡政府表示,在其看来,《儿童权利公约》并未禁止“为了儿童的最大利益而明智地实施体罚”。

迈克尔·彼得·费伊(Michael Peter Fay,1975 年 5 月 30 日出生)是一名美国人,他于 1994 年在新加坡被判处 6 下鞭刑,罪名是 1993 年 9 月在 10 天内盗窃路标并破坏 18 辆汽车,造成暂时性劳损在新加坡和美国的关系中。 Fay 认罪,但他后来声称,他被告知这样的认罪将排除鞭刑,他的供词是虚假的,他从未破坏任何汽车,他犯下的唯一罪行是偷路标。

尽管鞭刑是新加坡法庭的常规判刑,但费伊的案件引起了一些争议,并被美国媒体广泛报道,因为它被认为是第一个涉及美国公民的司法体罚。在美国官员要求宽大处理后,Fay 的刑期最终从 6 次减少到 4 次。他于 1994 年 5 月 5 日被鞭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