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放的苏格兰议会和威尔士议会的第一次选举举行。
苏格兰议会(苏格兰盖尔语:Prlamaid na h-Alba [parlmt n halap];苏格兰语:Scots Pairlament)是苏格兰权力下放的一院制立法机构。它位于首都爱丁堡的荷里路德地区,经常被称为荷里路德。议会是一个民主选举产生的机构,由 129 名被称为苏格兰议会议员 (MSP) 的成员组成,根据附加成员制度选举产生,任期五年:73 个 MSP 代表由多数人选出的个别地区选区(过去的-- post) 系统,另外还有 56 个作为来自另外 8 个成员区域的列表成员返回。每个地区选举七个政党名单 MSP。每个区域总共选举 15 到 17 个 MSP。最近一次议会大选于 2021 年 5 月 6 日举行,苏格兰民族党赢得多数席位。
最初的苏格兰议会是独立的苏格兰王国的国家立法机构,从 13 世纪初一直存在,直到苏格兰王国根据 1707 年联合法案与英格兰王国合并形成大不列颠王国。结果,苏格兰议会和英格兰议会都不复存在,而位于伦敦威斯敏斯特的大不列颠议会成立了。
继 1997 年苏格兰选民投票支持权力下放的全民公决后,1998 年苏格兰法案规定了下放立法机构的权力。该法案通过明确规定权力来界定议会的立法权限,即议会可以制定法律的领域这些是“保留”给英国议会的。苏格兰议会有权在所有未明确保留给威斯敏斯特的领域立法。英国议会保留修改苏格兰议会职权范围的能力,并可以扩大或缩小其制定法律的范围。新议会的第一次会议于 1999 年 5 月 12 日举行。自那时以来,苏格兰议会的立法权限已多次修改。 2012 年苏格兰法案和 2016 年苏格兰法案扩大了议会的权力,特别是在税收和福利方面。 《2020 年英国内部市场法》旨在从法律上和实践上限制权力下放的行使。它旨在避免英国脱欧后权力下放国家的监管分歧,虽然没有特别改变纸面上的权力下放,但通过施加市场非歧视和相互承认的要求来限制权力下放在实践中的运作方式。它的影响是破坏议会的行动自由、监管能力和权威,限制其做出与威斯敏斯特不同的经济或社会选择的能力。
权力下放是主权国家中央政府在地方一级(例如地区或地方一级)进行治理的法定授权。这是一种行政权力下放的形式。下放领土有权制定与该地区相关的立法,从而赋予它们更高级别的自治权。下放与联邦制的不同之处在于,地方当局的下放权力可能是暂时的并且是可逆的,最终归中央政府所有。因此,国家在法律上保持统一。中央政府可以像任何法规一样废除或修改建立权力下放的议会或议会的立法。相比之下,在联邦制中,子单位政府在宪法中得到保障,因此中央政府不能单方面撤回子单位的权力(即不通过修宪程序)。因此,与联邦制相比,分权下的子单位受到的保护程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