捷克斯洛伐克 5 月 9 日宪法生效。
5 月 9 日(1948 年)宪法是捷克斯洛伐克的第二部宪法,于 1948 年至 1960 年生效。它于 5 月 9 日生效,即 1948 年 2 月 25 日共产党在该国夺取政权后不久。它取代了1920 年宪法。
自 1946 年夏天以来,新文件的工作一直在进行。因此,它不是一部完全的共产主义宪法。它表面上与它的前身相似。事实上,有几条规定是直接从早先的文件中继承而来的。但是,它包含了一些从苏联“斯大林宪法”中借来的元素。最终文件上的苏联印记足够强烈,以至于爱德华·贝尼总统拒绝签署并随后辞职。在其生效期间,捷克斯洛伐克共产党(KS)、政府和许多个人公然违反了它,特别是在私有制和人权方面的规定。
国家解放以来,在国有化、捷克与斯洛伐克的关系等重大问题上发生了诸多争议。 1948 年 2 月共产党接管后,共产党的概念得到了广泛应用。宪法没有根据列宁主义的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政府行政(该条款仅纳入以下“社会主义”1960年捷克斯洛伐克宪法);事实上,它没有提到共产主义或KS。然而,它确实宣布捷克斯洛伐克已经开始了一场“民族和民主革命”,它打算抵御“国内外的反动”。它将 1948 年的政变称为捍卫“人民民主秩序”。
宪法宣布捷克斯洛伐克为“人民民主国家”,人民是“一切权力的唯一来源”。它宣布捷克斯洛伐克的经济以国有化工业、国有化贸易和国有化金融部门为基础。政府部门被宣布为经济的基础,但它也保护了私营部门和合作社。它还授予斯洛伐克一定程度的自治权,斯洛伐克拥有自己的立法机构和政府结构,尽管这些都隶属于布拉格的中央当局。议会继续被称为国民议会,尽管参议院被废除。
与大多数共产主义宪法不同,5 月 9 日宪法并未以集体机构取代总统职位。它还提供了防止任意逮捕的保护;没有逮捕令,任何人都不能被拘留。另一方面,载明公民权利的条款被一项禁止使用的条款有效地中和,以做出“对国家、宪法、共和党形式的独立、完整和统一构成威胁的言论和行为”。政府或人民民主秩序”,并允许限制“当发生更大程度威胁国家、宪法、共和政体、人民民主秩序或公众的独立、完整和统一的事件时法律和秩序。”制作电影和广播国家垄断的条款以及赋予政府决定谁可以出版期刊的唯一权力的规定,使宪法对新闻自由的保障变得毫无意义。法官必须遵守法律和政府法令,从而剥夺了法官打击不符合法规的行政行为的权利。
捷克斯洛伐克或捷克斯洛伐克(捷克和斯洛伐克语:Československo,Česko-Slovensko)是中欧的一个主权国家,于 1918 年 10 月宣布脱离奥匈帝国独立。
1938 年,在《慕尼黑协定》之后,苏台德地区成为德国的一部分,而该国则将更多的领土拱手让给了匈牙利和波兰。 1939 年至 1945 年间,随着斯洛伐克宣布独立,该国不复存在,随后东部的剩余领土成为匈牙利的一部分,而在捷克领土的其余部分,波希米亚和摩拉维亚的德国保护国被宣布。 1939年10月,二战爆发后,捷克斯洛伐克前总统爱德华·贝内斯组建流亡政府,寻求盟军的承认。
二战后,1938 年前的捷克斯洛伐克重新建立,但喀尔巴阡山脉的鲁塞尼亚除外,后者成为乌克兰 SSR(苏联共和国)的一部分。从 1948 年到 1989 年,捷克斯洛伐克是东方集团的一部分,实行指令经济。它的经济地位从 1949 年开始正式成为 Comecon 的成员,并在 1955 年的《华沙条约》中确立了其国防地位。1968 年的政治自由化时期,被称为布拉格之春,在苏联得到其他一些华沙条约的协助下,以暴力方式结束国家,入侵捷克斯洛伐克。 1989 年,随着马克思列宁主义政府和共产主义在整个东欧结束,捷克斯洛伐克人于 1989 年 11 月 17 日在天鹅绒革命中和平废除了他们的社会主义政府,经过一段时间的准备,国家价格管制被取消。 1993年,捷克斯洛伐克分裂为捷克和斯洛伐克两个主权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