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亚高等法院在 Dietrich v The Queen 案中规定,尽管没有绝对权利聘请公费律师,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当被告没有代表时,法官应批准任何延期或中止请求。
Dietrich v The Queen 是澳大利亚高等法院的一个宪法案件,它确立了在严重刑事审判中向被告提供法律援助的事实上的要求。法院裁定,在被告无过错而没有法律代表且诉讼程序将导致审判不公平的此类审判中,应准予延期。迪特里希诉女王案被认为很重要,据说“对澳大利亚司法系统产生了根本性的影响”。在迪特里希诉女王案之前,即使面对严重的刑事犯罪,那些无力承担法律代理费用的人也会被迫接受审判。指控,之前的高等法院裁决认为代表更可取,但不是公平审判的必要条件。在 5-2 的意见中,法院确认那些面临审判的人无权获得公共费用的法律援助,但法院有权命令中止程序,如果程序会导致不公平的审判。该案起源于维多利亚县法院,奥拉夫·迪特里希(Olaf Dietrich),后来被称为雨果·里奇(Hugo Rich),因进口可交易数量的海洛因而被定罪。庭审前,Dietrich 曾通过多种途径申请法律援助,均被拒绝。在维多利亚州刑事上诉法院驳回上诉许可后,此事上报至澳大利亚高等法院。迪特里希的律师申请上诉的理由之一是迪特里希没有法律代表,这意味着维多利亚县法院的审判流产了。
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是澳大利亚的最高法院。它对澳大利亚宪法规定的事项行使原始和上诉管辖权。
高等法院是在 1903 年司法法案通过后成立的。它的权力来自澳大利亚宪法第三章,该章赋予它对英联邦司法权力的责任。与高等法院有关的重要法律文书包括 1903 年司法法案和 1979 年澳大利亚高等法院法案。其法官席由七名法官组成,其中包括一名首席大法官,现任 Susan Kiefel。高等法院法官由总督根据总理的建议任命,并被永久任命,直到他们在 70 岁时强制退休。
自 1980 年以来,该法院一直居住在堪培拉,随后建造了一座专门建造的高等法院大楼,该大楼位于议会三角区,俯瞰伯利格里芬湖。法院的开庭以前在各州首府之间轮换,特别是墨尔本和悉尼,法院继续定期在堪培拉以外的地方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