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安理会第 242 号决议获得通过,确立了一套旨在指导阿以和平解决谈判的原则。

联合国安理会第 242 号决议 (S/RES/242) 于 1967 年 11 月 22 日在六日战争之后由联合国安理会一致通过。它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六章通过的。该决议由英国大使卡拉登勋爵提出,是正在审议的五份草案之一。序言中提到“不允许通过战争获取领土,需要为中东的公正和持久和平而努力,其中每个人该地区的国家可以安全地生活”。执行部分第一段“申明履行宪章原则需要在中东建立公正和持久的和平,其中应包括以下两项原则的应用:

㈠ 以色列武装部队从最近冲突中占领的领土撤出;

(ii) 终止所有交战主张或交战状态,尊重和承认该地区每个国家的主权、领土完整和政治独立及其在不受威胁或武力威胁的安全和公认边界内和平生活的权利“埃及、约旦、以色列和黎巴嫩就242的执行问题与联合国特别代表进行了磋商。叙利亚在1967年谴责后,于1972年3月“有条件地”接受了该决议。叙利亚正式接受了联合国安理会第338号决议,赎罪日战争(1973 年)结束后停火,该战争接受了第 242 号决议。1968 年 5 月 1 日,以色列驻联合国大使向安理会表达了以色列的立场:“我的政府已表示接受促进就建立公正和持久和平达成协议的安理会决议。我还被授权重申,我们愿意就该决议中包含的所有事项与每个阿拉伯国家达成一致。”

第 242 号决议是关于阿以冲突的最广泛肯定的决议之一,为双方后来的谈判奠定了基础。这些促成了以色列与埃及(1979 年)和约旦(1994 年)之间的和平条约,以及 1993 年和 1995 年与巴勒斯坦人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