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治宪法在日本生效,第一届国会召开。

大日本帝国宪法(Kyūjitai:大日本帝国宪法;Shinjitai:大日本帝国宪法,罗马字:Dai-Nippon Teikoku Kenpō),非正式地称为明治宪法(明治宪法,Meiji Kenpō),是日本的宪法。大日本帝国于 1889 年 2 月 11 日宣布成立,并在 1890 年 11 月 29 日至 1947 年 5 月 2 日期间有效。 1868 年明治维新后颁布,它规定了一种基于共同基础的立宪和君主专制的混合形式德国和英国的模型。理论上,日本天皇是最高领导人,内阁是他的追随者,内阁是由枢密院选举产生的首相;实际上,皇帝是国家元首,但首相才是真正的政府首脑。根据明治宪法,首相及其内阁不一定是从该集团的民选成员中选出的。

美国占领日本期间,明治宪法于 1946 年 11 月 3 日被取代,成为“战后宪法”,自 1947 年 5 月 3 日起生效。为了保持法律的连续性,将战后宪法作为修正案制定到明治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