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约翰·鲁道夫·索贝克(Johan Rudolph Thorbecke)起草的大幅修订的荷兰宪法宣布,严格限制荷兰君主制的权力,并加强议会和部长的权力。

荷兰王国宪法(荷兰语:Grondwet voor het Koninkrijk der Nederlanden)是管理荷兰王国的两个基本文件之一,也是荷兰王国欧洲领土的基本法。它通常被视为直接源自 1815 年颁布的宪法,构成君主立宪制;它是全世界仍在使用的第三古老的宪法。

1848 年的修订确立了议会民主制度。 1983 年,对荷兰宪法进行了重大修订,几乎完全改写了案文并增加了新的公民权利。文本是清醒的,没有法律或政治学说,并包含一项权利法案。它禁止司法机构根据宪法来检验法律和条约,因为这被认为是立法机关的特权。荷兰没有宪法法院,除了仅管辖圣马丁立法机构的圣马丁宪法法院。荷兰王国还包括阿鲁巴岛、库拉索岛和圣马丁岛:整个王国有一个具有宪法特征的总体文书:荷兰王国章程。